關于舉辦“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戰案例指導”專題培訓班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的通知》,規定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為48件,最晚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上述部分司法解釋出臺,將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經營、風險防范、合約管理產生深遠影響。為了未雨綢繆,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背后的歷史積累、觀點導向,避免發生新舊法銜接造成的法律風險;同時也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及造價合約意識,增強建筑施工企業相關人員對抗訴訟風險的實戰能力,中建政研集團特于9月06日-08日在北京舉辦《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戰案例指導專題培訓班》,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訓內容
(一) 正確理解合同關系
1. 建筑施工企業材料款案件中合同相對方的認定。
2. 排除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
3. 締約一方以第三人名義簽訂合同時合同主體及效力的確定。
4. 對承包方轉包建設工程的認定與處理。
5. 發包人不得僅以與分包人另行簽訂分包合同并實際支付工程款為由,抗辯總承包人給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請求。
6. 工程款收款人應當是承包人,如果是按承包人要求向其他單位付款,應有承包人委托付款方面的證據。
(二) 正確判斷合同效力
1. 施工人因修建違法建筑請求給付工程款,不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2. 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過錯賠償責任。
4. 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中標通知書內容簽訂施工合同,對簽約在先的施工合同不產生變更的效力。
5. 發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資質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和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質及其處理。
6. 建設工程施工中多份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結算。
7. 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投標法規定而無效,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達成的結算工程價款補充協議是否必然無效?
(三) 正確適用黑白合同規則
1.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如兩份合同工程價款、工程質量與工程期限等主要內容并無實質性差別,并不必然導致非中標合同無效。
2.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與黑白合同的認定。
3. 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中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變更約定是否有效?
4. 如何認定備案合同與未備案合同的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 正確理解計價方法與風險
1. 約定了平方米均價的未完工程如何進行結算?
2. 施工期間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不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形。
3. 工程造價鑒定取費標準變化時,是否仍按原約定下浮率對工程造價鑒定結果進行下浮?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讓利承諾書效力的認定。
5. 作為合同結算依據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銷,當事人請求據實結算的,應如何處理?
6. 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7.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8.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索賠條款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意向書,否則可認定承包人無權獲得相應部分的賠償請求。
(五) 解決工程欠款的手段
1. 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沒有明確的交接手續,可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時間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
2. 發包人同承包人僅就欠付工程款約定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是否還有權要求發包人在承擔違約金責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3. 工程款結算金額不明時,承包人不能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為由主張逾期違約金。
4. 第三人依據發包人委托對工程結算報告出具審核意見的法律效力。
5. 建設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辯的事由?
6. 發包方與施工方另行約定工程未達魯班獎、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條款無效。
(六) 實際施工人的風險
1. 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直接簽訂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2. 實際施工人與工程發包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利益仍然應當得到保護。
3. 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不能起訴發包人。
4. 以分公司名義借用總公司資質對外承攬工程,分公司財產即是總公司的財產。
(七) 正確處理違約責任
1. 當事人僅主張未違約法院能否主動酌減違約金?
2. 如何認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
(八) 質量工期對造價的影響
1. 因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主體不合格,質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不具有證明力。
2. 因發包人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態的持續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
3. 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建設單位未提前交付地址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過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因對于因雙方簽約前未曾預見的特殊地質條件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九) 財政審計與結算問題
1. 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內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財政評審中心作出的審核結論原則上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2. 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3.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十) 正確處理造價鑒定難題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突出問題與對策。
2. 審判中詢問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屬于證據種類中的哪一種?
3. 雙方當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結算數額達成協議無須鑒定。
4. 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結論的,一般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
(十一) 準確行使優先受償權
1. 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2. 分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3. 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4.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已工程竣工為條件?
5. 享有優先權保護的建筑工程價款范圍如何界定?
(十二) 善于利用法律方法
1. 合同的解釋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具體內容與案件的實際情況。
2. 依據合同解釋原則,探究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之真意。
二、培訓特色
本次培訓班以施工企業最為關心的“造價+合同”為視角,重點解讀合同訂立階段、履行階段、爭議解決階段的合同與法律風險;結合《合同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二)》等基本法律規范與各地先進造價合約管理制度,理論分析產生法律風險的深層次原因;精挑細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或參考指導案例,務實研討風險防范的具體對策和證據管理手段。
三、師資簡介
韓老師:中建政研集團特聘專家,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建設工程部主任;上海市建筑施工行業協會法務工作委員會委員,“一帶一路”(中國)仲裁院仲裁員,榮獲2017“中國建筑業年度人物”獎。
張老師: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業務部專業工程律師、從事工程造價糾紛解決的專業律師、建造師、《工程造價法律實務108個實務問題的深度釋解》作者,業務經驗包括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招投標/造價爭議/商事糾紛解決等領域法律服務。
四、培訓對象
各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實習律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企業(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設計、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等)總經理、總法律顧問、法務總監、總工程師、項目管理、市場開發、商務談判、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務相關的直線經理人等。
五、時間和地點
2018年09月06-08日(06日全天報到) 地點:北京市
六、培訓費用
會員費用:200元/人(含培訓費、資料費;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非會員費用: 2800元/人(含培訓費、資料費;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報名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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