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強制執行?
國家的相關《通知》中,是沒有明確告知企業未遵守執行的法律責任及后果的,但是企業也不敢在疫情這么嚴重的時期復工,畢竟有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出現嚴重后果,企業也是要負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們公司就是不執行,規定提前復工怎么辦?
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老板和相關責任人是要出來負責的,很可能會坐牢。
各地的「不得提前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到底有什么區別?
以上海為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1) 僅是針對各類型的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2)不得提前復工,并非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還是延長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機關事業單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遲復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后可以安排在家辦公,工資照發;
4)不得提前復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2日,是國家統一安排的政策。
那么針對這一系列的通知,作為企業運營職能管理人員應該如何把控放假時間、薪酬核算以及相關情況的處理呢?針對一些重點問題為大家進行簡明扼要的解答。
疫情影響下的一些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在春節前可能有的員工申請了延長假期,在這個特殊時期是可以撤回的。
2、還有的企業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拒絕復工,老板說要算作曠工,那么這種情況下是不能算作曠工的。原因是這期間的屬性是屬于休息日。當然這只是針對沒有明確要求一般行業,對于疫情防控相關行業或者民生基礎的則員工應遵從企業相關規定。
3、被隔離觀察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工資支付。
4、企業要求回到辦公地后先自己隔離14天。如果不愿意隔離,可以考慮與其溝通自我隔離期間薪酬按照正常標準計算來妥善解決此事,而且部分地區甚至在通知中規定要求企業對于自我隔離員工應當按照正常薪資標準計算。
5、復工前的休息時間,企業老板如果想統一折算成年假處理,可采用適當的方式并和員工進行統一溝通來執行,但是預計員工會對這樣的處理情況不滿意甚至是不同意。
6、如果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屬于工傷。
信息來源:會計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