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為了確保集團公司印章的正常、安全使用,明確有關人員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1.2 集團公司印章包括:代表公司法定名稱的公章及鋼印、法人名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領導人手章或個人名章、校對章、戳記等。
1.3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指對以上各類印章在刻制、啟用、頒發、保管、使用、廢止、銷毀等環節的管理。
1.4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原則:誰用印,誰申請;誰批準,誰負責;規范管理,責任到人。
2.印章的刻制
2.1 集團公司的印章,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刻制。公司各職能部門需刻制印章時,應先由本部門申請,說明用途,并詳細寫明印章的名稱、式樣和規格,經行政部審核并報總裁批準后,由行政部負責辦理刻制。
2.2 刻制印章須持有集團公司的正式公函,并到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營業執照的單位刻制。
2.3 取送重要印章時,必須有專人前往,以確保取送安全。
3.印章的啟用與頒發
3.1 集團公司有關印章的啟用,由行政部報總裁審批后啟用。
3.2 印章啟用時,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啟用日期,并附印模(用藍色印泥),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頒發單位和使用單位都應當把啟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歸檔并永久保存。在啟用印章的通知規定的啟用日期之前,印章不許啟用。
3.3 頒發印章時,必須辦理登記、移交手續,并留下印模。
4.印章的保管
4.1 公司公章及鋼印、法人名章、領導人手章或個人名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負責管理(分別由機要秘書、行政主辦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原則上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公司各職能部門的印章由各職能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4.2 集團下屬公司的印章,由各公司參照本規定自行管理。
4.3 印章保管實行專人保管,責任到人。印章必須存柜加鎖保管,原則上印章不得帶離辦公室。特殊情況下,公章及其他重要印章需外帶時,須經總裁批準,并由印章保管人隨行監印。
4.4 印章保管人應明確職責,保證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濫用、盜用和丟失。
4.5 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養,及時進行清洗,以確保印鑒清晰。
4.6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委手其他人員代管、代蓋。
4.7 印章保管人產生變動,應辦理登記、移交手續,并留下印模。
5.用印的審批
5.1 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有關事務需蓋公司公章的,應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審批表,經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后按以下審批權限用印:
5.1.1 以公司名義發出的重要公文、函、證件以及合同、擔保書等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由總裁簽發。總裁有書面授權的,可由被授權人簽發。
5.2.2 一般性證明、介紹信、表格由行政部負責人審批用印或授權鑒印人直接審核用印。
6.鑒印與登記
6.1 用印時,鑒印人應認真審核審批程序,審閱了解用印內容,同時要審查存材料是否齊全,留存材料應歸卷備檔。對確無材料可留存的,要詳細記載用印情況。
6.2 每次用印都須由鑒印人負責登記。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部門、承辦人、鑒印人、用印數量以及留存材料等項。
6.3 不允許出現蓋有印章的空白憑證,在特殊情況下需使用蓋有印章的空白憑證時,要由總裁特別批準,使用人在事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或辦理注銷手續。
6.4 用印審批單等有關用章依據材料由鑒印人妥善保存,定期存檔。
6.5 用印方法:公司印章應蓋在文件正面;除特殊規定外,蓋公司章時一律應用朱紅印泥;蓋印文件必要時應蓋騎縫印。
7.印章的停用及銷毀
7.1 集團公司公章在公司名稱變更、機構撤銷、印鑒缺損等原因時,必須停止使用。
7.2 正式印章停用或作廢,要正式發文通知。公章保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印章停用后的善后工作,作廢的舊印章用紅色印泥留印模。
7.3 舊印章停用以后,由原保管部門負責清查全部印章,并把清查結果報告行政部,由行政部決定舊印章的處理辦法。重要印章由行政部請示集團公司領導后決定處理辦法。
7.4 舊印章銷毀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不同處理,具體方式有:
7.4.1 切角封存。
7.4.2 直接銷毀。
7.4.3 屬于領導個人的手章,退還給領導本人。
7.5 銷毀廢舊印章時,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員監銷。所有銷毀的廢舊印章都要留下印模進行保存,以備日后查考之用。
8.附則
8.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8.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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