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總則
1.1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保護集團公司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工作過程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工傷事故和各種災害性事故(包括消防、防臺、防洪、防毒、防爆等)的發生,保證員工的生命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1.2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促進集團公司生產、經營的順利開展。
2.組織機構
2.1 集團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和處理集團及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安委會主任:集團公司總裁
安委會副主任:集團公司副總裁
安委會成員:集團各部及集團下屬各公司總經理
2.2 集團公司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行政部為安委會常設辦事機構,行政部總經理兼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布置檢查、督促、協調和指導。
2.3 集團下屬各公司總經理同時為各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是各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各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3.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1 集團公司安委會職責:
3.1.1 制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應急預案;
3.1.2 制定與各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并作為對各下屬公司經營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
3.1.3 指導集團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1.4 研究分析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安全生產情況;
3.1.5 協調解決處理集團公司、下屬各公司安全有關問題。
3.2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總經理職責:
3.2.1 結合本部門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部門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對可能出現安全問題的工作實行重點管理,嚴防出現安全事故。
3.2.2 從本部門職能、業務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屬于本部門職能管理范圍內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的環節提出建議、采取管理措施,落實管理人員責任,嚴防出現安全事故。
3.2.3 處理安全事故,承擔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3 集團下屬各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長責任
3.3.1 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
3.3.2 結合本公司具體生產經營工作情況,確定專門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及專(兼)職安全員,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3.3.3 具體布置、落實與集團公司簽訂的安全責任書的相關指標和生產安全、人身安全、設備安全、財產安全的管理工作。
3.3.4 堅持生產與安全的一致性,分管生產的有關負責人都必須同時分管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保證各項安全措施、計劃按期實施。
執行安全生產告誡制、一票否決制和事故應急求援制度。
3.3.5 凡事故發生,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領導,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事故發生地公司安全部門領導必須及時趕到事故現場,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及時做出求援決定,避免事故損失擴大。
3.3.6 對本公司發生的各類事故調查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護措施不放過。做到: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制訂措施、吸取教訓。
4.安全事故
4.1傷亡事故。傷亡事故分:
4.1.1 輕傷事故:指員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輕傷事故由所在部門調查處理,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查。
4.1.2 重傷事故:指重傷無死亡事故。有下列情況這一者,作為重傷事故:
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燒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有失明可能;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
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殘廢可能;腳趾傷害(腳趾軋斷三趾以上);
內部傷害(內部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重傷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處理,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備案。
4.1.3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進行調查形成處理方案,在必要時集團公司安委會派員協助調查;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安委會決定。
4.1.4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由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進行調查形成處理方案,集團公司安委會派員協助調查;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安委會決定。
4.2 經濟損失事故。經濟損失事故分:
4.2.1 一般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事故;
4.2.2 較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10萬元的事故;
4.2.3 重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事故;
4.2.4 特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事故。
上述經濟損失按處理傷亡事故對等級別負責處理。
4.3 凡出現安全事故,必須向當地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協調理賠;凡出現重大傷亡事故,必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上報;同時在出現安全事故后,也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向集團公司通報。
5.附則
5.1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5.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