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為了保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1.3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各公司。
2.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2.1 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2.2 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行政部,公司職能部門、所屬各公司負責本部門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歸口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2.3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2.3.1 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3.2 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2.3.3 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登錄、統計、保管、跟蹤及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公司對各類合同的統一編號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2.3.4 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2.3.5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4 每一份合同須由集團公司總裁、集團各部及集團下屬各公司總經理確定主要承辦人(以下簡稱承辦人)。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3.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3.1 在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3.1.1 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3.1.2 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1.3 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1.4 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承造、承建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置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3.1.5 具體履約信用:在經濟活動中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3.2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并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驗核。
3.3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出合法、真實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擔保的,其擔保人必須是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第3.1的規定進行審查。
3.4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織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3.5 集團公司及有關業務部門、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集團公司法務專員、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3.6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優先適用。
3.7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代替合同。
3.8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許可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3.9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3.9.1 擔保合同。
3.9.2 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9.3 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3.9.4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3.9.5 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3.10 合同的起草應由乙方或以乙方為主承擔,合同語言表述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門條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凡公司領導認為屬重大合同的,必須由己方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3.11 合同中應力爭糾紛發生時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3.12 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3.12.1 合同簽約方為法人的,寫明法人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簽約方為自然人,寫明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證號碼。
3.12.2 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12.3 標的。
3.12.4 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3.12.5 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3.12.6 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3.12.7 爭議解決方式。
3.12.8 違約責任。
3.12.9 變更或解除條件;
3.12.10 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3.12.11 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3.12.12 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3.12.13 約定的聯系方式;
3.12.14 附件名稱;
3.12.15 簽約的地點、日期;
3.12.16 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3.12.17 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3.12.18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簽章。
3.12.19 涉外合同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3.13 嚴禁任何人在空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書等上蓋公司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3.14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法事專員,由法務專員或公司領導確定會簽部門及合同返回時間,法務專員在綜合會簽部門意見上簽注意見后送分管領導審定。
3.15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3.16 業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應包括:
3.16.1 合同的經濟性:
3.16.1.1 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3.16.1.2 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16.1.3 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3.16.2 合同的技術性:
3.16.2.1 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3.16.2.2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16.2.3 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16.3 合同的可行性:
3.16.3.1 整體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3.16.3.2 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16.3.3 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3.16.3.4 具有可操作性。
3.16.4 合同的安全性:
3.16.4.1 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3.16.4.2 無損害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3.16.4.3 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3.17 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應包括:
3.17.1 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3.17.1.1 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3.17.1.2 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17.1.3 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17.2 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3.17.2.1 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3.17.2.2 資金結算、發票取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17.2.3 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17.3 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3.17.4 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3.18 法務專員對合同的審核內容應包括:
3.18.1 合法性
3.18.1.1 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18.1.2 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18.1.3 形式合法。
3.18.1.4 簽約程序合法。
3.18.2 嚴密性:
3.18.1.1 條款齊備、完整。
3.18.1.2 文字清楚準確。
3.18.2.3 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3.18.2.4 相應手續完備。
3.18.2.5 相關附件完備。
3.18.2.6 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18.3 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3.18.3.1 承辦人無誤。
3.18.3.2 符合規定程序。
3.18.3.3 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3.18.3.4 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3.18.4 法務專員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19 集團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集團公司領導認為重大合同且有必要專題審議的,由承辦單位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3.20 如出現特殊情況,經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批準可采取特殊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并予以簽章。
3.21 法務專員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3.22 有關審核部門應當及時、高效地在規定的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草案的審核工作。
各審核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的,應向承辦人聲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該部門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的,審核部門必須向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或總裁報告原因。
3.23 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回修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3.24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各審核部門須及時地提出審核意見,不得拖延。
3.25 法務專員結束審核后,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匯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并將審核意見書連同合同修訂稿交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后,承辦人將審核意見書及合同修訂稿送法務專員核對后呈集團公司分管領導、總裁批準。
3.26 集團公司總裁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文本上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批示意見。
3.27 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法務專員審查被委托人資格。
3.28 集團公司的各職能業務部門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以有關職能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總裁書面授權。
3.29 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30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4.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適當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4.2 嚴格執行合同承辦人負責制度。承辦人必須隨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履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反饋并提出解決辦法。公司合同承辦人變更時應嚴格辦理移交手續才能離崗。
4.3 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文
件須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報法務專員審核、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4.4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以合同條款或法律的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任何遺留為準。合同履行完畢后,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完畢報告表,由分管領導核準認可。該報告表與合同一并送法務專員歸檔一份。
5.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5.1 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5.2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做出。
5.3 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5.4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6.2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報行政部法務專員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6.2.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
視聽材料等。
6.2.2 送貨、提貨、托收的憑證,有關的票據、票證。
6.2.3 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6.2.4 證人證言。
6.2.5 其他有關材料(如對方的注冊資本、銀行帳號以及財產狀況等)。
6.2.6 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告行政部法務專員備案。
6.4 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與行政部法務專員協商確定代理人
訴訟方案等,并向總裁報告。
6.5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務專員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6.6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務專員歸行政部法務專員應對執行中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執行完畢的合同應移交檔案室妥善保管。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6.6.1 合同統一編號、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放記錄。
6.6.2 承辦人登記。
6.6.3 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6.6.4 履行情況記載。
6.6.5 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6.7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務專員歸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務專員歸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定書或判決書時,承辦人應及時與行政部法務專員協商并經總裁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獎與懲
7.1 集團公司行政部法務專員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7.2 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1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7.3.2 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7.3.3 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7.3.4 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7.3.5 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7.3.6 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7.3.7 提供虛假資料的。
7.3.8 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7.3.9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7.3.10 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7.3.11 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7.3.12 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7.3.13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7.3.14 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7.3.15 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7.4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活動或觸犯刑法規定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8.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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