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管理總則
1.1 商標管理的目標
為了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KAIJIELIXXX”(含圖形)主注冊商標及附屬注冊商標的管理,通過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和策略,正確宣傳、依法保護、充分運用商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做大做響“KAIJIELIXXX”品牌,不斷提高商標的信譽價值,并爭創“KAIJIELIXXX”馳名商標,利用馳名商標推動產品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發展生產,提高企業效益。
1.2 商標管理的策略
1.2.1 建立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度;
1.2.2 確保集團公司商標的顯著性、獨創性;
1.2.3 確保商標國際國內注冊的及時性;
1.2.4 確保商標依法正確使用;
1.2.5 確保商標所指定的商品質量與創新;
1.2.6 確保商品服務信譽;
1.2.7 確保合理的廣告投入;
1.2.8 確保商標專用權不容侵犯及其價值的不斷增值。
1.3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KAIJIELIXXX”(含圖形)主注冊商標及附屬注冊商標的的注冊、保管、使用、印制、保護、推廣、應用、變更、許可、續展等各方面管理。
2.商標管理職能
2.1 集團公司成立“XXX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是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品牌辦”),其職責是:
2.1.1 負責制定集團公司商標管理的規章制度;
2.1.2 擬定XXX創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1.3 負責集團公司商標的申請、注冊、續展、轉讓、評估、使用許可的審核;
2.1.4 負責對印制前的商標標識物品的樣板進行審批;
2.1.5 組織開展打假維權工作,處理商標爭議異議及侵權案件;
2.1.6 審核品牌宣傳方案;
2.1.7 負責商標的檔案管理、信息處理;
2.1.8 指導、檢查各部門和下屬子(分)公司、關聯企業正確使用商標;
2.1.9 指導、監督下屬子(分)公司、關聯企業的商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做好著名商標、省名牌的爭創工作;
2.1.10 提供商標專業知識咨詢服務及指導;
2.1.11 負責與政府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聯絡;
2.1.12 負責有關商標的其它事項。
2.2 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職責:
2.2.1 負有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
2.2.2 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2.2.3 有權對商標專用權的特許使用、有償許可使用提出建議;
2.2.4 集團公司業務部門對集團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標標識負責;
2.2.5 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對本辦法負有具體實施的責任,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可以設立商標管理員。
2.3 集團公司將各部門、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負責人對本辦法第2.2的履行情況納入工作考評。
3.商標在行政運作中的管理
3.1 產品開發部門在新產品開發初期,必須同時考慮新產品商標的使用,并應根據國家商標局對商標的審核周期提前向品牌辦申報商標注冊。
3.2 商標的申請、注冊程序
名稱提出--檢索--申請--受理--初審公告--核準
3.2.1 提出名稱 各相關部門、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向品牌辦書面提出擬用商標名稱、圖案的申請報告。
3.2.2 檢索 品牌辦按照商標檢索要求,向國家商標局或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名稱檢索,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申請單位。
3.2.3 注冊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名稱檢索結果,明確向品牌辦提請注冊
商標,由品牌辦對申報文件(含商標圖樣)進行復核后報請總裁批示。獲同意后,品牌辦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品牌辦在接到國家商標局的商標受理通知書后,將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單位。
3.3 品牌辦應根據集團公司的經營戰略需要,按國際商標注冊的規則辦理境外商標注冊。
3.4 為避免注冊商標在相關類別被他人搶注,各商標在初始設計及注冊時應重視聯合商標、防御性商標的設計與注冊。
3.5 商標設計日起至國家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發布初審公告之日止,為集團公司設定的商業秘密保護期。
3.6 各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需自行注冊商標的,經品牌辦會核報請總裁同意后,可參照本辦法自行辦理商標注冊手續。商標核準注冊后,報品牌辦備案。
3.7 商標的補正、異議、復審、爭議、變更、續展
3.7.1 補正、修正 對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商標局將向集團公司發出《補正通知書》,品牌辦在接到意見書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反饋商標注冊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按通知要求給予補正。
3.7.2 異議:品牌辦在收到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反饋商標注冊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擬就答辯意見并送交品牌辦,品牌辦接到意見后三個工作日內遞交商標代理機構,委托其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
異議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集團公司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與集團公司在同一類或類似的商品類別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不滿三個月的,應及時向商標局遞交《商標異議書》;二是他人對我集團公司申請并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將要求我集團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答辯。
3.7.3 復審:品牌辦在收到國家商標局駁回集團公司注冊申請而發給的《駁回通知書》或者因異議而發給《異議裁定書》時,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商標注冊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如不服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相關意見,品牌辦在接到意見后三個工作日內遞交商標代理機構,委托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或《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其他有關商標復審程序均依上一款規定執行。
3.7.4 爭議:集團公司注冊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冊商標注冊不滿一年,品牌辦應按爭議程序處理商標爭議案件。
3.7.5 注冊不當商標的處理:集團公司認為他人注冊商標不當的,由品牌辦組織轄內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意見,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對他人認為集團公司商標注冊不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的,品牌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
3.7.6 再復審:集團公司應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駁回復審、爭議、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等所作出的終局決定或裁定,在一年內依程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再復審。
3.7.7 變更:集團公司如因經營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法律規定其它注冊事項的,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3.7.8 續展:對需要續展的商標,在有效期滿前的六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
3.8 商標的信息處理
品牌辦應經常與政府商標管理部門保持聯系,接受專業指導,掌握商標政策法規,了解商標信息,提高商標管理水平。定期查閱《商標公告》或與商標代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包括聘為品牌顧問單位),及時發現與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申請商標并作出處理。品牌辦將通過企業的內部刊物、電子郵件等方式適時公布相關的商標信息。
3.9 商標的轉讓與受讓
3.9.1 品牌辦應視需要辦理注冊商標評估手續。對商標進行分類管理。定期進行商標使用宣傳。并對長期閑置不用或較少使用的商標,可向集團公司提出商標轉讓建議,經批準后實施商標轉讓。
3.9.2 因經營需要受讓他人注冊商標的,由求購單位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在對求購注冊商標的使用價值進行充分的論證后,可以受讓注冊商標。受讓費用與商標專用權人應由集團公司與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單位協商明確。
3.9.3 受讓商標,必須審核轉讓人持有該商標權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確認該商標權利人沒有因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糾紛和質押,才辦理受讓手續。
3.9.4 商標轉讓、受讓時應嚴格遵照《商標法》規定的程序、要求辦理手續,避免不當轉讓、受讓造成損失。
4.商標在經營活動中的管理
4.1 商標的使用要求
4.1.1 使用集團公司核準注冊后的商標,應在商品包裝上標明注冊商標及標記"R"。
4.1.2 在使用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前,應確認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圍內。如需在未注冊類的商品上使用,則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4.1.3 使用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時,應以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為準,不得隨意改變。
4.2 商標的許可使用
4.2.1 集團公司是集團注冊商標的所有人,集團公司和其下屬各部、非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是商標的當然使用人。
4.2.2 集團公司下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各子公司、各關聯企業需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4.2.3 集團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及商標使用單位的性質、審核確認商標有償或無償使用的資格。
4.2.4 對擬使用集團注冊商標的企業,按如下程序辦理許可手續:
4.2.4.1 由擬許可使用集團公司商標的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4.2.4.2 集團品牌辦對擬使用集團注冊商標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核;
4.2.4.3 草擬后的合同應按照《合同管理規定》會簽;
4.2.4.4 由有關業務部門與符合條件的企業簽訂許可合同;
4.2.4.5 由被許可方在三個月內將合同送交工商部門存查;
4.2.4.6 由品牌辦在三個月內將合同分別送交國家商標局備案。
4.2.5 合同文本應采用商標局規定的范本。其主要內容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碼;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和期限;許可使用商標標識提供的方式及廢次標識處理的要求;許可人提供的相應技術和許可人監督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許可使用的報酬數額和支付形式;雙方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4.2.6 對擬被許可方的審查內容包括:注冊情況、資金狀況、資信情況、生產、質量保障能力,近一年的產品質量數據。在達到集團公司或行業質量標準要求后,方可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2.7 公司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經辦商標許可使用的業務部門應經常對許可使用商標的廠家的出廠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并向地市級以上的政府質檢部門咨詢其質量狀況。
4.2.8 對質量不穩定、企業信譽低、售后服務差的商標使用許可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終止其使用商標的資格。
4.3 許可合同的經辦及履行
4.3.1 向品牌辦提出擬商標許可使用的書面申請;
4.3.2 草擬許可合同,按程序審核批復后簽署合同;
4.3.3 負責執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3.4 每年1月份向品牌辦書面報告上年度合同的履行情況;
4.3.5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有義務及時向品牌辦報告,并配合處理糾紛;
4.3.6 對違反本條上述規定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4 商標許可使用的監督
品牌辦對被授權使用、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企業行使監督權。其監督范圍是:
4.4.1 是否按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標記;
4.4.2 是否使用在注冊商標核定或雙方約定的商品范圍內;
4.4.3 是否擅自改動注冊商標文字、圖形。
4.5 商標在使用中的基礎管理
4.5.1 凡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經營部門和企業,應設兼職崗位做好下列基礎管理的統計工作:
4.5.1.1 使用商標的商品名稱及開始使用的時間;
4.5.1.2 使用商標的商品廣告日期及廣告媒體的名稱;
4.5.1.3 商標標識物品的制作時間、數量及制作單位名稱;
4.5.1.4 單一產品在全國市場、省級市場的同類產品占有率;
4.5.1.5 該產品在市場的銷售規模;
4.5.1.6 該產品在市場的主要銷售對象;
4.5.1.7 該產品的價格變動記錄、省級市場價格差異;
4.5.1.8 該產品在全國市場、各省級市場的推廣費用;
4.5.1.9 該產品在國內外所獲得的榮譽稱號。
4.5.2 統計工作周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份將統計結果報送品牌辦。
5.商標標識的印制
5.1 集團公司業務部門是承擔商標標識印制的歸口責任部門,其職能是:
5.1.1 對各使用注冊商標的企業提出印制的商標標識申請進行審核;
5.1.2 負責審核承印單位的資質;
5.1.3 負責配合執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部門監督商標標識的印制;
5.1.4 與承印單位簽訂商標標識的印制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5.1.5 對商標標識的印制質量負有責任。
5.1.6 需經審核方可印制的商標標識包括:外包裝、說明書、銘牌、標簽、合格證、贈品及需要標注注冊商標標識的其它物品。
5.1.7 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企業其商標標識印制由集團公司業務部負責。確需由被許可方負責印制商標標識的,應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明確規定印制商標標識的義務和責任。授權使用注冊商標的企業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承擔標識印制的相應職責。
5.1.8 凡許可使用、授權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企業,在每一種不同的標識印制前,其圖樣都必須取得集團公司許可。業務部門應對標識印制后的樣板進行復核。
5.1.9 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6.商標的檔案管理
6.1 商標的檔案管理應遵循維護資料的完整、真實、安全、統一存檔、便于利用的原則。
6.2 商標的檔案管理應按下列內容分類:商標名稱的選擇;注冊資料;商標侵權案、糾紛案資料;廣告;包裝裝潢(設計稿);商標標識物樣本(實物版和電子版);相關費用單據;品牌在商業市場中的相關數據等。
6.3 各財務部門應在財務帳目中單列商標廣告、品牌推廣等用于商標宣傳費用的子目錄,并于每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至品牌辦。
6.4 商標的檔案管理應及時收集國內外相關企業商標注冊情況、同類產品的商標使用情況,以便于集團公司經營決策層了解競爭對手的商標戰略和營銷戰略。
7.宣傳廣告與商標的評估管理
7.1 集團公司每年保持一定的宣傳廣告投入,由品牌辦會同貿易部擬訂宣傳廣告方案及預算。
7.2 宣傳廣告方式有:參加國內外展銷、新產品發布會、訂貨會、戶外廣告、媒體廣告、行業及專業學術期刊雜志、行(商)會會議贊助協辦、公益活動贊助、舉辦學術交流,等。
7.3 為有效利用商標的無形資產價值,提高使用價值,集團公司將不定期對使用頻率高的注冊商標進行評估。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公司應及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對注冊商標進行評估:
7.4.1 有償許可使用;
7.4.2 以商標權投資;
7.4.3 轉讓商標;
7.4.4 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商標評估的。
7.5 商標的評估應委托有商標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7.6 在發生對集團公司商標侵權時,商標的評估值應作為商標侵權索賠的基本依據。
8.商標的保護
8.1 各相關部門、關聯企業在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負有維護商標完整性的責任。集團公司員工對商標侵權的行為負有舉報的義務。
8.2 對因商標注冊產生的糾紛案件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各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分別采取報請工商行政部門查處、與侵權方協商賠償、對侵權方提出訴訟等方式處理。
8.3 設立獎勵基金,對爭創中國馳名商標、打假維權等工作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鼓勵各部門、各公司多渠道收集信息開展打假維權工作,并按個案成立專案小組:
8.3.1 申報中國馳名商標成功,集團予以10萬元總額獎勵。
8.3.2 打假取得成效的,按個案對提供信息的人員(含企業外部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對專案小組按案件效益的30%給予總額獎勵。
9、附則
9.1 違反本規定并造成集團公司直接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9.2 本規定由品牌辦負責解釋。
9.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4 本規定在執行中如有與國家商標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