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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
建筑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1、建筑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建筑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2、建筑企業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月未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二)建筑企業開工前預收賬款的稅收風險
建筑企業開工前預收賬款的稅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于稅法規定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而造成了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稅,占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案例分析某施工企業開工前預收賬款的納稅風險分析及控制 1、案情介紹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攬了一條省道建設工程,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開工之前,建設方即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 請分析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的稅務處理中的納稅風險。 2、納稅風險分析 (1)相關的稅收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須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稅務處理 施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 同時,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于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項目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項目,只有一個施工項目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 因此,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稅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三)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稅收風險的控制措施
從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業為了規避工程開工前收到業主預付款,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問題,節約資金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必須采用以下控制辦法:
建筑企業提前做采購計劃,與供應上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般在收到預收賬款的下個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業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