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稅事談 作者:徐允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比如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根據53號公告開具了不征稅發票后,屆時是否需要收回沖紅呢?
福建廈門國稅《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十四)》
第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取得預收款,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若后續再收到余款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升級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其中下設有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上述情況中,企業收到預收款,已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續收到余款,應將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回紅沖,再開具全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反北京國稅的回復倒簡單明了很多:收到預收款時開具的本就是不征稅的發票,無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