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處、樣板間在紅線內修建,但最終要拆除的。在土地增值稅中最終要拆除的售樓處與樣板間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專家回復:
土地增值稅是否稅前扣除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如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事項,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小區內、主體外修建臨時性建筑物作為售樓部、樣板房的,其發生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如果該營銷設施系專門建造用于項目營銷且最終未出售留作自用或自行拆除,則不得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應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不計入開發成本中,也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二)房地產企業在主體內修建臨時售樓部、樣板房的,其發生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
(三)房地產企業利用規劃配套設施(如會所、物業管理用房),發生的售樓部、樣板房的設計、建造、裝修等費用,由于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開發間接費用”的內容,因而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時,如果營銷設施系利用開發產品、公共配套設施(如會所),則相應的建造成本應視同開發產品、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前予以扣除,且可以加計20%,具體按以下原則處理: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附:近期房地產建筑企業財稅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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