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因財政部劉昆部長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作關于《中國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而再次為社會各方關注和熱議。雖然此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并未對此修正案提請表決,但中國個稅在“稅收法定”軌道上正面臨即將推出的新一輪重大改革舉措,則是非常明顯的態勢。
稅收可分為間接稅和直接稅,個人所得稅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稅,在現代社會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視。所謂直接稅,屬于其稅收負擔不可以或很難轉嫁,誰交了就是誰承擔的稅種。與間接稅相比,這方面的特征迥異:比如近年“營改增”改革中,宣傳上給出的基本概念是減輕企業負擔,但其實是企業在增值稅稅率降低以后,于競爭中他們還要比拼,看誰能更多地把這個稅負,轉到最終消費者那里去。經濟學的分析表明,增值稅等流轉稅(即對流轉額征的稅),其很大一部分稅負歸宿,不是落在企業那里,而是落在了最終消費者頭上。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則沒有這樣的問題,稅對誰征,稅負就是由誰負擔了。
由此可知,個稅這樣的直接稅,在發揮籌集政府財政收入以使政府得以履行職能的同時,還勢必要更多地發揮定向調節居民收入差距、防抑“兩極分化”這種再分配功能作用。我國改革開放已近40年,居民收入水平在這一“富起來”的時代不斷上升,而收入差距也明顯擴大,進而發展到差距過大狀態(基尼系數已多年高居0.47左右的水平),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積累了不容忽視的收入差距矛盾,客觀上迫切需要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更好、更有效地充當“抽肥”的再分配手段,而后可經預算程序“補瘦”,以增進社會和諧,促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化解收入懸殊引發的矛盾。
要達此意愿,我們就必須正視和注重個稅在現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通過“稅收法定”之路,來推進中國個人所得稅這一重要稅種的所需改革。概括地說,我國現行個稅在制度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一言以蔽之,是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來發揮個稅應有功能。具體地說,一是這種將個人所得分為正面列舉11個征稅項目、適用不同計稅辦法的分類計征稅制,已不能適應現實生活的發展變化來涵蓋各種收入方式,并容易為避稅留下漏洞;二是稅率結構復雜,最有調節力度的是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工薪收入,屬于勞動性收入,而對金融資產收入等非勞動性收入卻無超額累進調節機制,這與“應對勤勞所得課以輕稅,對非勤勞所得課以重稅”的原則相悖,成為對勞動性收入的歧視和對辛勤勞動的某種壓抑機制;三是基本減除費用(即“起征點”)沒有隨物價變化的指數化調整機制,久已成為社會詬病的一大熱點;四是沒有對于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一些支出項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專項扣除,明顯影響稅負與家庭實際負擔能力的適應性;五是征管模式和體系不健全,除對于工薪收入的“單位代扣代繳”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總體而言已顯著落后于信息化時代的發展和稅收征管的國際經驗。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勢在必行。
稅收不是萬能的,但中國走向現代化,不建立現代稅制,不在直接稅方面形成具有現代化特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又是萬萬不能的。個稅改革多年來已被中央反復強調,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又再次強調了“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指明了在改革中使我國個人所得稅走向現代化的前進方向。
(作者: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本文主要內容發表于《經濟日報》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