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公司是房產企業,原來的老項目,采用簡易計征。如果有老項目的費用,是開增值稅專票還是普票?如果是老項目我們收了專票,認證后做進項稅轉出可以嗎?現在要開發新項目,是一般計稅方法,在建設初期預售前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掛在待抵扣進項稅里嗎?等新項目預售的時候,開始按3%預交增值稅的時候能抵扣嗎?還是要等結轉收入的時候才能將待抵扣的進項稅進行抵扣?
專家回復
1、老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所發生的費用建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理由是:雖然此種情形不屬于不能開具專票的情形,但取得專票后如果不認證會形成滯留票,滯留票問題曾一度成為稅務機關監管的重點。 2、認證后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是可以的。
3、新項目一般計稅方法,建設初期取得專票認證后的進項稅額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4、新項目預售時,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11%)×3%,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5、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轉收入時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ㄘ敹悺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二節 預繳稅款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