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1. 個人以房產投資入股至房地產公司,是否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八、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因被投資方是房地產公司,不符合財稅〔2015〕5號文件規定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規定。因此,個人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房地產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契稅
2.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钡谑粭l規定:“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稅款。其計稅信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钡谖鍡l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四、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契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豫財稅政〔2002〕24號)規定: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應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土地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可一次按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準地價計稅。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依據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三、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四、先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的出讓費用。
五、土地使用權交換的契稅計稅依據為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六、土地使用權的贈與、投資、入股、抵債的契稅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七、改變土地用途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和補繳的政府其他費用。
八、各級人民政府在辦理土地出讓過程中,各種理由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應照章征收契稅。”
3. 如何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文件中新契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于配合做好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宣傳解答工作的通知》(稅總納便函〔2016〕27號)附件2.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問答口徑規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符合《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
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2016〕16號)“一、個人購買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符合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二、個人購買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的,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前。”【房企財稅微信:13718601312 】
4. 對于契稅優惠政策中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認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5. 婚前雙方各自購買的普通住房,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條件,但當時未繳納契稅,領取結婚證后才去申報繳納兩套房契稅的,能否按照家庭唯一住房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如果符合財稅〔2016〕2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但必須提供當時的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或提供書面誠信保證。
6. 河南省房產證上增加夫妻其中一方名字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育,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7. 受贈普通住房且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條件,是否可以享受“財稅〔2016〕23號”規定的契稅優惠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購買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住房才可以享受契稅優惠稅率,對于以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無論該住房是否符合普通住房及家庭唯一住房條件,因其取得方式不是“購買”,因此不享受契稅優惠稅率。
8. 中國公民購買普通住宅,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條件可享受契稅優惠稅率,其配偶為外籍人士,如何開具無房證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公民購買普通住宅,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條件可享受契稅優惠稅率,其配偶為外籍人士,則由其配偶出具在國內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可享受相關的契稅優惠。
9. 契稅繳納期限如何規定?
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納稅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前。
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2016〕16號)“一、個人購買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符合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二、個人購買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的,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前!
10. 河南省契稅滯納金如何征收?
一、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納稅申報的: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如何確定契稅滯納金計征時間的批復》(豫財辦農稅【2005】2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因此,納稅人在辦理完按揭、抵押貸款手續,簽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即為土地、房屋杈屬轉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納稅人應在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納稅義務發生30日內,納稅人未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且未繳納契稅的,征收機關在納稅義務發生30日后,按日加收應納稅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間辦理納稅申報的:
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5號)的規定
(1)納稅義務發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納稅人應在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納稅義務發生30日內,納稅人未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且未繳納契稅的,征收機關在納稅義務發生30日后,按日加收應納稅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義務發生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三、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辦理納稅申報的:
(1)個人購買住房: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2016〕16號)第二條“二、個人購買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的,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前!
(2)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產: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5號)的規定:納稅義務發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納稅人應在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納稅義務發生30日內,納稅人未到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且未繳納契稅的,征收機關在納稅義務發生30日后,按日加收應納稅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義務發生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11. 納稅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已經繳納契稅,但在2月22日之后辦房產證時需要補繳面積差契稅,同時符合《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的優惠條件,是否能夠按照優惠稅率補繳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于配合做好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宣傳解答工作的通知》(稅總納便函〔2016〕27號)附件2.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問答口徑規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符合《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
本案例的面積補差行為是2月22日前申報行為的延續、補充,不是完整的申報行為,應按照第一次申報時的政策適用稅率。
12. 契稅退稅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多繳稅款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例如:繳納契稅的房產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根據《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承受房產契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豫財辦農稅[2009]4號)規定:“為規范契稅征收依據,防止出現多征、漏征稅款,在契稅征收過程中,凡是購房合同或發票上注明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實際面積為準,并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已經按照購房合同或發票征收契稅稅款的,在征收機關發現所購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或發票上注明的面積不一致時,應按實際面積套用適用稅率計算稅款,對所征稅款予以追征或退稅!
二、退房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三、無效產權轉移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耕地占用稅
13. 學校用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耕地占用稅:……(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九條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通知》(財稅〔2012〕2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中,免稅的學校范圍,包括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根據《關于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第四十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應稅土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14. 哪些占用土地行為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以下占用土地行為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一)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
(三)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地手續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資料報備主管地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查驗相關資料后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報備的具體資料由省地稅機關按照精簡、便民的原則確定,證明材料的具體樣式由省地稅機關商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十六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產稅
15.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二、關于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钡诹鶙l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
16.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事項如何辦理?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8號):“二、減免稅的核準與備案(一)權限。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辦理。省直屬稅務分局執行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權限。”
17. 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的企業,將一部分土地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出租部分的土地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財稅政〔2011〕16號)“一、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50%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減半征收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50%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企業自用土地才可以享受上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出租部分土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由出租方繳納土地使用稅。
18. 光伏發電項目占地(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宜林地,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發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有關規定,公司對所占宜林地采用林光互補方式進行開發建設,進行植樹造林和綠化,能否依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一、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因此,該公司對所占宜林地采用林光互補方式進行開發建設,進行植樹造林和綠化的情形,不符合(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條件,應當征收土地使用稅。
附:近期房地產、建安企業財稅培訓課程安排
【12月3-4日】廈門 全面營改增背景下房地產\建安企業匯算清繳風險識別與防控專題
【12月8-9日】南京 金稅三期嚴監管下的房地產開發預警評估稽查與風險防控專題
【12月16-17日】合肥 房地產建安企業增值稅管控和所得稅匯繳與清算新風險防控及稽查應對
【12月16-18日】鄭州 建筑、房地產企業營改增政策梳理與國地稅一體化管理體系下的納稅風險防控暨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變更涉稅風險剖析與稽查應對專題班
【12月22-23日】深圳 建筑、房地產企業稅務難點焦點問題風險防控與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
【12月22-24日】成都 房地產開發五個不同階段涉稅風險防控與納稅答疑暨營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風險防范與難點解析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