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后,將原按計稅工資總額14%計提(余額可結轉下期使用)職工福利費,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由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發生了根本變化,在實務中也呈現出很多問題。
“是不是任何超標準的費用都可以轉到福利費列支?”“組織職工旅游的費用可作為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嗎?”從這些問題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職工福利費當做一個什么都可以裝的“萬能筐”,誤以為凡是不能在正常費用中列支或稅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計入福利費科目來扣除。專家提醒大家。
福利費的定義以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
專家根據稅法作出解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下列實際發放或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允許扣除: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貼、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上述列舉的費用項目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允許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福利費列支和扣除的憑證必須符合規定
原規定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福利費,實際就是先稅前扣除再使用,因此,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對企業所得稅已沒有影響。而現行規定是按發生的福利費用限制比例在稅前扣除,實際就是一項特定的費用支出,是否允許扣除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及應納稅額。
專家認為在實務中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原則,依照相關稅法、發票管理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取得支付憑證。以何種單據作為福利費列支和稅前扣除時的憑證,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憑發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即使沒有發票也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支付的福利費用于購買屬于應征營業稅、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或貨物等應稅項目的,如購買用于節日發放的物品,內設福利部門購買食堂用具等實物或支付維修費等對外發生的費用,應當取得發票為支付憑證。而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設福利部門的經費,如困難補助費、防暑降溫費,食堂經費補貼等對內發生的費用,則可憑收據等作為合法支付憑證。
福利費不是什么費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專家作出解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應嚴格區分福利費與其他費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徑,既不能將諸如內設福利部門的設備購置、修理費,發放的交通補貼等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改在管理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職工旅游支出,為客戶購買的禮品等費用支出,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金、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不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費用作為福利費列支。
企業按月按標準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均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計入福利費。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為個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以及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為福利費開支及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福利費的列支和稅前扣除同樣有著嚴格的規定,絕不是可以將超扣除標準的費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費用、沒有合法支付憑證的費用,甚至所有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費用都往里面裝的“筐”,更不是避稅港。
福利費的列支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福利費的支付應當憑據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同時并非所有符合規定的福利費支出都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只準予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隨意調整福利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也不得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應遵循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范的原則進行管理,防止因不規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稅務風險發生。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情形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與定額征收兩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通過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形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納稅人對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兩者中有任何一項不能準確核算時,將被稅務機關鑒定為核定征收。專家舉例說明:
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盈利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核定應納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假如某企業2013年實現收入150萬元,成本費用130萬元,核定應稅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準確,成本費用核算不準,則以收入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50×10%×25%=3.75(萬元);如果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準確,收入核算不準,則以成本費用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30÷(1-10%)×10%×25%=3.61(萬元)。如果收入、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可采用定額征收方法來核定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假如核定4萬元,則每季度應納企業所得稅1萬元。
核定征收期間企業的涉稅風險
按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匯算清繳!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與查賬征收企業一樣,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需要注意對收入總額的把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對此,匯算清繳時應兼顧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報漏繳現象。
核定征收期間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對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因此,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也不能享受具體的稅收優惠。如A企業2009年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對外咨詢收入10萬元沒有申報,年終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00+10)×10%×25%=5.25(萬元),扣除平時預繳200×10%×25%=5(萬元),尚應補繳5.25-5=0.25(萬元)。A公司雖然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10)×10%=21(萬元),此項指標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但由于實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優惠。
因企業對核定政策理解不夠,往往用當年利潤彌補上期虧損,形成涉稅風險。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這兩種方式適用的環境和享受的稅收待遇截然不同。企業應準確、全面地理解核定征收相關規定,以減少涉稅風險。專家提醒大家注意稅收陷阱。
贊助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采取贊助的形式幫助當地有關部門修建道路,雖然達到了共同使用、互利雙贏的目的,但是企業采取贊助的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資金,對企業將來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卻極為不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贊助支出之規定,企業贊助支出的費用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必然無法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專家提醒企業之所以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為這部分資金支出并沒有形成企業的資產,盡管企業對修建的道路也可以使用,這似乎與企業的經營也是有一定的關系,但是從稅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權并不屬于本企業,這些贊助支出仍然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因此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
優化合作方式實現稅前扣除
專家提示企業要想在稅前能夠扣除這些費用支出,就必須放棄采取贊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而應當與其它建設方進行協商,采取更加有利的方案修建道路:一是企業可以利用有限的資金,自主負責建設其中一定路段的道路,這樣企業對自主修建的那一段道路擁有了完全的所有權,企業就可以將建設道路的支出最終列入企業的固定資產,然后通過每年的計提折舊形式在稅前扣除其中的費用;二是通過共同出資、共同建設道路,使企業成為共同建設道路的主辦方之一,這樣企業就可以對修建的道路擁有一定股份的所有權,企業將建設道路的支出最終列入企業的固定資產,然后通過每年的計提折舊形式在稅前扣除發生的費用。
如此籌劃修建道路的支出,一是可以規避贊助支出的屬性,避免了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贊助支出的問題;二是企業建設的道路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對建設道路發生的支出就能資本化,然后每年就可以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并將折舊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最終能夠按照折舊年限將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部扣除,從而到達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三是今后道路在使用過程中,后續還要對道路不定期維修,因此企業可能在以后還會發生用于維修道路的支出,如果當初采取贊助的形式修建道路,這些維修道路的費用仍然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而如果采取自主修建道路形式,這些修建的道路就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企業今后一旦需要再次發生維修道路的支出,也就不再通過贊助的形式,而是屬于對固定資產進行正常維修,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些維修道路的費用。
代收款項業務分拆
根據專家對房地產企業的了解到目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天然氣公司、有線電視網絡公司等單位收取天然氣初裝費等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因此,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并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負擔。而此時,如房地產公司將這部分代收款項讓自己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來代為收取就可達到節稅目的。因為物業管理屬于服務行業,而代收款項這種行為屬于服務行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不繳納營業稅,只是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