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改增服務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改增服務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建筑企業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還是以整個納稅主體為對象?
答:建筑企業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需要分開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開具發票的時候適用稅率是多少?如何申報?
答:按照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不需要申報。
4. 小規模房地產企業已處于現售階段,項目在異地的,是否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能否在項目所在地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3%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后可向房地產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5. 房地產企業老項目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一筆銷售合同預收款中既包含營業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結算后收入是否按兩個期間分別確認?其中既涉及到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當結算匯總開具是金額如何確認?如果發生整體折讓導致產生多繳稅款的,如何辦理退稅手續,是退增值稅還是退營業稅?
答:①應全部確認為增值稅收入;②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③如果發生整體折讓導致產生多繳稅款的,應先退增值稅。
6. 0503市局明確問題中已規定:“對代理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券、保險代理業、房地產中介業等納稅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據,我局該如何答復?
答:參照《增值稅發票代開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可以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個人除銷售、出租不動產以外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7. 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如果派遣的人員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建筑服務,那么派遣公司適用勞務派遣政策還是建筑服務政策?
答:適用勞務派遣政策。
8. 適用差額計稅的企業,如勞務派遣和旅行社,情況一:一并開具普通發票,是否可以選擇差額開票功能?①如果可以選擇差額開票功能,申報時在附表一按稅率行填報,按票面銷售額和稅額填寫,不用填12-14列?②如果不可以選擇差額開票功能,發票有兩種開具方法:
方法一:普通發票中管理費和工資保險等扣除項目都按照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在增值稅附表一按稅率或征收率行填報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12-14列差額扣除。方法二:普通發票中管理費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工資保險等扣除項目按零稅率開具,對于零稅率的部分在增值稅附表一按免稅服務行填報銷售額,在12-14列差額扣除?請問,按以上何種方法處理?
情況二:要求開具專用發票方法一:差額開票功能,申報時在附表一按稅率行填報,按票面銷售額和稅額填寫,不用填12-14列?方法二:市局已明確,管理費部分開具專票,工資保險等扣除項目按普票零稅率開具,對于零稅率的部分在增值稅附表一按免稅服務行填報銷售額,在12-14列差額扣除?
答:勞務派遣和旅游服務不能使用差額開票功能,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應和專票稅率一致。申報時,對應填寫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過12列實現差額扣除,同時填寫附表三。
9. 勞務派遣服務是否適用差額征稅規定?
答:適用。在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已明確。
10.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規定,對于臨時性業務收入可以代開發票,臨時性業務如何進行界定,是否有次數和頻率的規定。如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發票,一年幾次必須辦理稅務登記。
答:無規定。
11. 有臨時用工給單位提供勞務,如保潔、家政等,在用工單位給臨時工支付報酬時,需要臨時工提供發票,營改增之前,這部分發票都是在地稅局代開,現營改增之后可否由國稅局代開?這部分業務有的是偶然發生的,有的是經常性的,可否代開?如果可以代開,對于經常性的業務一年是否有次數的限制,比如一年幾次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答:可以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2.財稅[2016]47號中,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扣除政策,可以扣除的項目中,包括“福利”,但未明確說明福利包括的具體項目。
答:納稅人在福利項目下核算的費用均可扣除。
13.對于物業管理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開發商將小區的管理交給物業公司,其中包括停車場經營,但對于物業公司來說,該停車場不屬于文件中列舉的“取得”的描述,是否可以享受簡易計稅。
答: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4.適用差額征稅納稅人如何開票,需市局進一步明確
答: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應和專票稅率一致。申報時,對應填寫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過12列實現差額扣除,同時填寫附表三。
15.財稅[2016]47號中,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扣除時可選擇的扣除項目包括福利,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差額扣除時,未包含福利。
答: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6.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概念,如何理解?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等各類其他建筑服務,施工方均屬于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機械設備費用的建筑服務。請問,各類以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開展的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以清包工程方式開展建筑服務,并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屬于清包工方式。
17.房地產開發企業受到預售款如何開具發票,及如何解決申報時出現的發票與申報不符的問題,需市局進一步明確。
答:總局明確前,暫按大連市局已明確的開票方式:使用差額開票功能,扣除額=預收款*【1-(1+3%)/(1+5%)】=預收款*0.0190476(含稅)……申報時,請參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指引》填報。
18.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發票,應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答:參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指引》填報。
19.哪些適用差額征稅的項目可以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發票,請明確
答:銷售、出租不動產,房地產預收和結算發票可以使用差額開票功能。
20.企業為某建筑公司代發工資,收取管理費,勞務人員是從市場臨時找的,只為勞務人員發放工資,不繳納各類保險,對于該企業是否可以按照勞務派遣服務差額征稅?
答:屬于勞務派遣服務。
21.勞務派遣企業選擇差額征稅,是否所有勞務派遣服務均按照差額征稅處理?
答: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項目選擇差額納稅,單獨核算。
22.納稅人兼營不動產租賃、物業管理服務業務,不動產租賃選擇簡易征收,物業管理服務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不動產租賃支出跟物業管理支出如何劃分?哪些支出(保安、保潔、綠化、維修、自用水電)屬于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答:按公式計算。
23.企業從稅務機關取得的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屬于哪一稅目?(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不就該項所得征收營業稅。)
答:按經濟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24.房地產企業5月1日后,將自建房屋(老項目)轉作固定資產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選擇簡易征收?
答: 可以。
25.園林綠化企業,將自產苗木銷售給客戶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認定為甲供工程選擇簡易征收?
答:若分開簽訂合同或在合同內分別注明金額的,則分開核算,銷售苗木免稅,苗木施工認定為甲供工程簡易征收;否則應按照混合銷售原則執行。
26.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或出租無產權的停車位,怎么計收入申報納稅,是否也區分新老項目呢?
答:無產權的停車位也屬于取得的不動產,可以區分新老項目。
27.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且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是否可以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專票?比如:建筑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勞務總承包收入100萬元,分包部分40萬元,是否按照100萬元/(1+3%)*3%計算增值稅額代開專票?
答:建筑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勞務總包方可以全額開具發票,發票注明的稅額為100/(1+3%)*3%,下游企業全額抵扣。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時,填寫附表,進行差額扣除,實際繳納的稅額為(100-40)/(1+3%)*3%。
27.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但未售房對外出租(無產權),是否可以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法?若適用,簡易征收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已建成但未售房對外出租(無產權)若為老房地產項目可以適用簡易征收。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9.物業管理企業一次性收取全年物業費,如5月1日收取物業費,開發票全額繳納增值稅,如果購買方不需要發票,企業沒開具發票,也是全額繳納增值稅嗎?還是可以分期進收入?
答:未開具發票的可以分期確認收入。
30.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納稅人轉讓4月30日前外購不動產(購置價款60萬元)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5萬元,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按照金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差額開票功能:全額開票,差額征稅。
31.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適用稅率開具普通發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比如:某房地產企業老項目,收到預收款開具普票時,征收率欄是否選擇5%,預繳稅款時再按照3%的預征率繳納稅款?
答:總局明確前,暫按市局已明確的開票方式:使用差額開票功能,扣除額=預收款*【1-(1+3%)/(1+5%)】=預收款*0.0190476(含稅)。
32.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是否按照2015年營業額確認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2015年含稅營業額達到515萬元是否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答:按照23號公告第二條執行。
33.營改增試點未達標納稅人,企業誤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申請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如何處理?需要什么手續?(征管規范中無明確規定)
答:若是企業申報錯誤,則可以取消一般納稅人登記。
34.房地產企業公建對外出租,約定如下:租期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萬,該情況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第一年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年底支付租金的當天;第一年不確認收入。
35.關聯方之間發生的無利息的資金往來,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答:不屬于。
36.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時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取得符合規定的財政票據,之后又從相關部門取得土地返還款,那么計算增值稅時允許抵扣的土地價款怎么計算?企業取得土地時單獨支付的拆遷費和契稅是否允許計算扣除?
答:按凈支出額計算允許抵扣的土地價款,土地返還款部分不允許抵扣;單獨支付的拆遷費和契稅不允許計算扣除。
37.房地產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如果將建好的房屋轉為自用的固定資產,那么計算公式中“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面積”是否減除該部分面積?
答:應當減除。
38.房地產企業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后,移交到相關部門時是否視同銷售?
答:不視同銷售。
39.公辦幼兒園營改增前使用教育局印發的《遼寧省幼兒園、托兒所收費專用收據》作為發票開具給每位家長,營改增后是否可繼續沿用此收據?
答:可以沿用。
40.納稅人代理某大學進口設備,原地稅所開發票分別顯示代付貨款、代理費,按照代理費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按全額記銷售,但所進口設備享受免征進口增值稅及關稅,企業沒有進項稅可抵扣;如果僅開具代理費,因學校無進出口權,國外銷售方無法開給學校。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僅就代理費部分征稅,并開具代理費發票。
41.國家稅務總局2016第23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稅務事項通知書》是否有模板?
答:《稅務事項通知書》為通用文書。
42.企業2016.01.01開始新建不動產,截止4月30日已完工70%,5月1日后發生的用于本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按照2年分期抵扣還是一次性抵扣?
答:分期抵扣。
43.某企業租賃房產給大連醫科大學和大連水產學院作為學生公寓、學生食堂,學校按照國家批準的標準負責組織收繳公寓、食堂管理費,于當年九月底前一次性轉給該企業,原營業稅按照經營高校大學生公寓、食堂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增值稅是否免征?
答:企業按照不動產租賃繳納增值稅。
44.土地價款是否包括契稅和市政的配套費?
答:不包括。
45.假設政府毛地凈掛,企業1000萬競拍,取得土地后進行三通一平,后期政府支付返還款100萬元,企業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是1000萬還是900萬(1000-100=900)?
答:應當減除。
4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針對不動產沒有取得房產證情況,對于自建不動產是否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確定是否屬于老項目?對于非自建不動產是否可以按照不動產轉讓合同上的不動產轉讓時間確定是否屬于老項目?
答:屬于老項目;按照產權實際變更時間確定。
47.企業咨詢: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執行老合同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財稅【2016】36號文件未予以明確。
答:可以開具。
48.企業詢問:原在地稅局收取保費時,在開具保費發票票面同時列示出代收車船稅等相關信息。營改增后,總部反映收到相關文件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車船稅稅款的具體信息。企業詢問是否可以按要求進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
答:備注欄應注明。
49.保險公司發生車險理賠時,先由客戶墊付維修費,理賠手續辦完后,將修車費打給客戶,4S店將修車發票開給保險公司,造成票和資金流不一致,企業詢問營改增后如何開票和處理?
答:若票和資金流不一致,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50.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即自然人,發生營改增應稅行為,是否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其他個人銷售和出租不動產,且購買方不是其他個人的,可以代開專票,其他情況不得代開專票。
51.各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費是否可以采取原地稅方法由各保險公司匯總代扣代繳,在哪繳納代扣代繳稅款,發票如何開具?
答:各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地國稅機關匯總,按月或按季代扣代繳并由保險公司集中開具發票,代理人清單留存。
52.銀行保險業在提供貸款、保險等金融服務時,免費贈送給客戶的洗車卡、加油卡等業務,是否視同銷售或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不視同銷售,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53.中國人壽提出了以下問題,保險代理人中有兩名是殘疾人,在營改增之前,殘疾人月傭金收入超過3萬元起征點免營業稅,當時地稅局是將兩名殘疾人辦成了個體工商戶身份,并為其做了營業稅免稅備案。營改增后,根據36號文附件3,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那么這兩名殘疾人如何在國稅接受免稅管理,是否也要參照地稅的方法?
答:殘疾人提供服務應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54. 勞務派遣差額部分是否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答:不可以。
55.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否屬于差額征稅?
答: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56.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如何開票?
答:(1) 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按照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2)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等,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①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②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等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發票轉交給客戶;③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57. 物業公司向客戶收取水電費,能否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
答: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58. 小規模建筑企業能否代開普通發票?
答:應該自行開具普通發票。
59. 出租不動產和物業寫在一個合同里,是否要對全部合同金額開具外管證
答:不需要,僅對出租不動產部分開具即可。
60. 勞務派遣選擇差額計稅,如何開具專票?
答:勞務派遣不能使用差額開票功能,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應和專票稅率一致。
61.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能否自行開具專票?
答:可以。
62. 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開具普通發票,扣除額填稅額還是銷售額?
答:按照附表三要求填報。
63. 如果企業出售現房,收到20%的首付款,是否按照預收款進行預繳,還是直接按照5%繳納?
答:只有房地產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需要預繳增值稅。
64. 買房贈車位的情況,車位和房寫在一張發票上,是否按照買一贈一分配金額,還是視同銷售對車位部分另行繳稅?
答:既不分攤,也不視同銷售。
65. 為企業培訓提供會議室(不組織培訓)、住宿、餐飲等所有服務,按參加培訓的人員的人頭收取每人一定額度的固定費用,是否可以全部開培訓費?應該怎樣開具發票?如果全開培訓費,對方取得后,餐飲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開培訓費,要分開核算。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可以開專票;餐飲費不得抵扣。
66. 為企業提供培訓,被培訓單位統一繳納培訓費用(包括培訓和住宿),被培訓人員單獨繳納餐飲費,但是培訓單位是按人頭統一收費的,只是被培訓單位人為進行劃分,可否都開具培訓費發票?
答:不得全開培訓費,要分開核算。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可以開專票;餐飲費不得抵扣。
67. 建安企業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務,簡易辦法計稅,有部分業務進行分包,預繳時扣除分包款,總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差額開具?
答:全額開票,差額征稅。
68. 大樓、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即用于免稅項目又用于應稅項目,根據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該固定資產納入使用后,發生的后續的維修、維護等費用,是否可以全額抵扣?還是應當根據當期的征免收入比例進行劃分?
答:可以全額抵扣。
69. 4月30日前開工并且已經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設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無施工許可證,是否能一并認定為老項目?
答:可以。
70. 商用房屋出租,免租期是按照視同銷售還是買一贈一?
答:免租期內不開發票,則不征稅。
71. 旅店業長期包房業務是按住宿業還是不動產租賃業征稅?
答:住宿業。
72. 勞務派遣差額部分的福利費包括哪些部分(是否按照會計標準確認)?
答:納稅人在福利項目下核算的費用均可扣除。
7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規定: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補開發票后如何進行申報表填報和申報?一窗式比對異常如何處理?
答:補開發票,不需要申報。
74. 出售地下車庫,沒有產權,并且面積不準確的情況下,發票上如何寫面積?
答:按實際收取金額開具發票。
75. 出售房屋已經在地稅繳納稅款,但是由于質量問題退房,經過修繕后將再次出售,由于目前地稅退稅困難,能否用已繳地稅稅款抵扣國稅稅款?
答:不可以。
76. 出售房屋,已經在地稅繳納,已經開具預繳發票,尚未換成國稅的大發票,現企業預繳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答:由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77. 保修期屆滿單獨收取的延保費如何認定?
答:按照保修的標的物確定適用稅率。
78. 勞務派遣差額計稅,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申報時,對應填寫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過12列實現差額扣除,同時填寫附表三。
79. 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后不能當月取得尾款,是否連續幾個月都將預繳稅款放在分次預繳欄次中?次月報表中形成多繳怎么辦?
答:結算尾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時進行相應抵減。
80. 房地產企業土地出讓金由于資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齊,欠繳部分相關部門要收取利息,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為房地產企業的扣除項?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則可以作為扣除項。
81. 個人代開講課費普通發票,是應該按次判定起征點500元,還是按月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3萬,還是按季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9萬,判斷代開時是否繳稅?怎樣判定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以身份證信息還是可以以購勞務方的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點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按小微企業現行政策規定辦理。
82. 融資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注冊資本,但需要單獨開展業務,能否享受差額征稅?
答:不能享受。
83. 是否可以以不動產作為售后回租的標的物,進行售后回租業務?是否按貸款征收增值稅?
答:售后回租業務只適用于有形動產。
84. 售后回租業務的承租方的本金是否還繼續開具普通發票?
答:扣除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開具普票。
85. 對已經簽訂的不動產售后回租業務,應該怎樣計算納稅?
答:售后回租業務只適用于有形動產。
86. 保本理財怎樣理解?正常通過網銀購買的理財產品,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保本字樣,利息收入是否免稅?
答:征稅。
87. 在一級市場取得的股權,后來由于上市等原因,在二級市場進項交易賣出,按什么繳稅?是轉讓股票?還是股權轉讓免稅?
答: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稅。
88. 個人或者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不給房子了,貨幣性一次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按什么繳納?是否由國稅征收?
答:不征收增值稅。
89. 購車后,單次向4S店繳納的延保費,按什么繳納增值稅?
答:按17%繳納增值稅。
90. 總包公司的是施工許可證在4月30日前取得,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商是否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
答:屬于老項目。
91. 房地產企業將自建房屋轉為自用或者租出,其進項稅額是否需要按照60%和40%的比例抵扣?
答:房地產企業自建房屋轉為自用或者租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能重復抵扣。
92. 差額征稅,使用發票管理新系統的差額開票功能,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全額數據。
答:全額開票、差額征稅的項目開出的專票為全額數據;差額開票、差額征稅的項目開兩張票。
93. 房地產開發企業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產按預收款開具了地稅的發票或收據,并繳納了營業稅,營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結算款發票如何開具?
答: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94. 企業與個人簽訂的長期(三年)的聘用協議書,聘用協議書中注明不承擔社保、醫保、及住房公積金。這種情形該個人營改增前一直到地稅代開勞務費的發票。這種情形營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到國稅代開勞務費的增值稅發票,如能代開,如果該企業是一般納稅人,該個人可否可代開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代開普通發票。
95.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無開票能力的,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應自行開具。
96. 建筑勞務公司的業務方式應歸為勞務派遣還是建筑業中的建筑安裝服務?建筑勞務公司從事的建筑勞務外包,是否是屬于勞務派遣服務?
答:屬于勞務派遣服務。
97. 小規模納稅人在異地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時享受小微,這部分已預繳稅款是否可以在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答:在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98.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同一月份先后收取了預收款和結算款,并分別開具了預收款發票和結算發票,納稅人是否仍應就預收款部分預繳增值稅?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同一個月內收取了預收款和結算款,預收款是否可以不開具發票,不用預繳?
答:不必預繳。
99. 小微企業免稅的額度,是否應按不動產銷售扣除差額后計算?
答:應按照扣除差額后的金額計算。
100. 個人勞務按次起征點有沒有明確規定?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點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按小微企業現行政策規定辦理。
101. 房地產企業以甲供工程形式將工程包給建筑公司,并給建筑公司開材料費的發票,建筑公司再給房地產企業開發票的時候,這部分材料款如何開具發票?作為貨物單獨開17%的票?還是納入建筑服務開11%的票?
答:建筑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式,按11%繳納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按照3%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02. 建筑公司抵債房,未辦理產權登記,在銷售時按二手房交易處理嗎?
答:房地產企業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建筑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
103. 納稅人自建不動產對外經營租賃,怎樣確定取得時間?按照竣工結算時間還是建筑施工許可證時間?
答:建筑施工許可證時間。
104. 轉租不動產是否視同自有房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可否以原始租賃合同為依據進行備案?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屬于老項目,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以原始租賃合同為依據進行備案。
105. 同區不同街道的建筑勞務是否進行報驗登記?
答:不進行報驗登記。
106. 醫院提供藥品是否分別核算?是否可以享受醫療服務免稅?
答: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符合免稅條件的一并享受免稅政策。
107.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是否代征地稅稅種?
答:不代征。
108.后期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在增值稅和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按凈支出額計算允許抵扣的土地價款,土地返還款部分不允許抵扣。
109. 如何定義不動產的改擴建超過原值的50%,是按企業賬面新增的價值還是取得的相關發票?
答:按取得相關發票的金額計算。
110. 接上一題,改擴建的固定資產轉為在建工程后,進項如何處理?
答:按照在建工程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111. 甲供材建筑勞務中的收入確認范圍是哪些?材料款,施工安全費,保險費等如何處理?
答:若分開簽訂合同或在合同內分別注明金額的,則分開核算,銷售材料按17%征稅,建筑服務認定為甲供工程簡易征收;否則應按照混合銷售行為執行。
112. 建筑業異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時,如應享受小微免稅政策,是否退稅?
答: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13. 房地產企業,預售時已在地稅預繳營業稅并開具營業稅發票,現在要開大票給個人,在開票系統中如何操作?需扣除的已預繳稅款如何計算?
答: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14. 集團企業以各異地經營的項目在銀行開設賬戶,但項目的材料采購不能開給項目部,開票只能開給總公司,如果所有的資金都由總公司來支付,總公司資金流動壓力過大;如果資金由各項目部支付,票流與資金流不符?
答:發票、貨物流與資金流必須一致。
115. 房地產開發企業,車位出售簽訂的合同為出售使用權,能否按出租不動產核算?
答:按銷售不動產核算。
116. 老的建筑安裝企業的發生的鋁合金門窗銷售行為,2016年2月簽訂的合同當中分別注明銷售和安裝價款,是否能按照老政策分別繳納11%和17%的增值稅?還是以主營門窗銷售按照17%繳納增值稅?
答:分別核算的,分別納稅。
117. 外地建安企業在哪里開外管證?
答:在外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外管證。
118. 企業同時有地稅未用完的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地稅發票可以用么?
答:不可以。
119. 已開預繳稅款的建筑安裝企業,預繳稅款申報表什么時候申報?
答:次月申報。
120. 房地產企業2016年4月30日,未取得《建筑工程許可證》,未簽訂分包總合同,但是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簽訂比如打樁,管道鋪設等部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能夠比照老項目管理?
答:屬于老項目。
121. 房地產企業開具預售款發票、結算發票,是否是六聯專票、五聯普票?
答:六聯專票,三聯普票。
122. 房地產企業開具預收款發票后,征期內如何申報,預收款發票填寫欄次在哪一欄?
答:請參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指引》填報。
123. 房地產企業開具尾款發票,如何納稅?
答:比照預收款的政策規定處理。
124. 房地產企業預收款,原地稅開具預收款票據,結算時開大票辦理產權,營改增后怎么處理?
答:0503材料市局層面已給予了解答。
125. 自然人將自家住房房蓋出租給移動通信建信號塔,屬于出租不動產?
答:出租不動產。
126. (2016)14號公告中第五條(二),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稅,而(2016)36號過渡文件3中只有免和不免(全額征稅)的規定,具體怎樣把握?
答:14號公告:個人轉讓住房差額征稅—適用于北上廣深的個人轉讓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大連不適用該差額征稅規定。
127. 財稅(2016)36號、(2016)18號公告中的“預收款方式銷售”是指全額預收嗎?
答:結算前收到的款項都屬于預收款。
128. 營改增36號文過渡文件中規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涉及所得稅前扣除,應(取得)開具什么票據?
答:按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求執行。
129. (2016)14、16號公告中關于取得的不動產含”自建“,適用簡易的時點怎樣把握?是以開工時點還是完工時點?
答:開工時點。
130. 財稅〔2016〕46號 第三條: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普蘭店區是否適用簡易?
答:不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31. (2016)14號公告中轉讓不動產的預繳時限沒有具體規定,怎樣把握?
答:按照預繳稅款憑證注明的繳款時限繳納。
132. (2016)16號公告中第六條:預繳稅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具體怎樣把握?如果按取得租金的次月,和《實施辦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時間會產生滯后沖突?
答:次月申報;不存在沖突。
133. (2016)23公告第三條(七)中: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補開發票涉及申報比對,需要備案?如何證明該筆試點前已申報繳納營業稅?
答:依納稅人申請開具。
134. 假如企業銷售總價50萬元,分5次付款,每次10萬元,可以理解為前4次都是預收?
答:按現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135. (2016)36號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問題:許多企業合同中往往明確要在“甲方(對方)確認”后才能結算付款,但確認時間不一定多長,怎樣把握?
答:按合同約定時間執行。
136. 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點問題:可抵扣項目轉不可抵,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大于已抵扣時,從未抵扣進項中扣除不可抵之后剩余的部分,是在項目變更用途當期直接抵扣,還是在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
答:第13個月。
137.房地產企業每天都有預收款,預繳申報表每天都要填寫嗎?
答:次月申報繳納。
138.建筑安裝企業在異地預繳稅款,但是需要自開票,如何確保納稅人在施工地預繳?
答:未在施工地預繳,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139.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差額開票,在附表一中如何申報?
答:請參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指引》填報。
140. 房地產企業以自建的老項目轉為固定資產,辦理過戶時間為2016年5月以后,如果以后再銷售或者租賃,是否可以按照老項目辦理?
答:屬于老項目。
141. 企業將租入的不動產(營改增前取得的)再轉租出去,轉租時間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征收嗎?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視為屬于項目,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42. 房地產老項目預收款已繳納營業稅,但未開票,現在開具普票,申報表如何處理?
答:不需要申報。
143. 納稅人營改增前在地稅已繳稅款,未開票,現到國稅代開發票,如何能證明該筆完稅證所對應的發票是否已在地稅代開呢?
答:依納稅人申請開具。
144. 建筑企業有不同老項目,是否可以分開選擇計稅方法?
答:可以分開選擇計稅方法。
145. 5月1日前已經營業稅未開票的,到國稅補開發票,需要帶什么資料,如何證明該稅票就是開票項目?
答:依納稅人申請開具。
146. 某公司在小區鋪設寬帶網絡(此時移動公司不付錢,產權歸該公司),與移動公司合作,移動公司收取的寬帶費60%分給該企業,該企業屬于什么行業?有形動產租賃、基礎電信服務還是增值電信服務?
答:有形動產租賃。
147. 房地產企業收到預售款開票后如何申報?
答:參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指引》填報。
148. 勞務派遣企業適用差額征稅的的,用專票開服務費,普票開具的稅率為0的代墊工資、福利費發票如何申報?
答:勞務派遣不能使用差額開票功能,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應和專票稅率一致。申報時,對應填寫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過12列實現差額扣除,同時填寫附表三。
149. 在地稅局已經繳納稅款尚未開票的,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票如何申報?
答:不需要申報。
150. 《營改增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對此項規定,我縣農商行要求按季申報,但該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涉及到納稅人按月抄報稅問題,是否允許納稅人按季申報?
答:可按季申報,按季抄報稅。
151.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屋價值100萬元,2016年4月30日前首付20萬元,2016年5月后辦貸款完畢,交上了余下的80萬元,企業開全額發票給納稅人,是否差額征稅?
答: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52. 4月30日前銷售不動產,原在地稅開部分發票,5月1日后又交款,發票如何開具,納稅義務如何界定?
答: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53.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應差額征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以及收取的手續費,應該如何開票,金額如何填寫?
答:勞務派遣和旅游服務不能使用差額開票功能,差額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應和專票稅率一致。申報時,對應填寫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過12列實現差額扣除,同時填寫附表三。
154. 異地銷售房產,是否需要為企業開具外管證?
答:需要。
155.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的發票,5月1日補開的發票可在國稅機關開具普票,那開具普票需要提供手續或證明?地稅機關反映,完稅憑證不足以證明是具體哪筆業務。
答:依納稅人申請開具,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合同,地稅局完稅憑證。
156. 營改增前發生的貨物、服務、不動產采購業務,營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答:不可以。
157. 關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如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合同金額1億元,合同注明“甲供材”,注明建筑服務費用是5000萬,那么建筑企業收入確認是1億還是5000萬?
答:分別核算的,分別納稅。
158. 甲供材的理解,假設建造廠房只需水泥1萬噸,甲方只提供1噸,建筑企業提供9999噸,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規定,按簡易征收方式征稅?
答:符合。
159. 房地產企業老項目,已經在地稅預繳營業稅,在開具結算發票時應如何繳稅?
答:利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60. 在地稅存在欠稅,停供發票,國稅應如何控制其發票?
答:由地稅負責清繳欠稅。
161. 提供建筑勞務的企業,合同注明的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且企業已選擇簡易計稅辦法,部分已經開票繳稅,現企業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此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照文件要求應該先看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應如何處理?
答:屬于老項目。
來源:明白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