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助稅網 作者:機器貓
1、支付的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土地閑置費支出如何扣除?
因未能及時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所繳納的土地利息、滯納金、土地違約金,能否在計算土增稅時扣除?稅總及安徽省稅局均無明文規定,稅收實務中許扣不許扣的都有。那么能否扣除呢?對沒有明文規定的成本費用能否扣除,有財稅工作經驗的都知道,主要看誰占著理,誰能說服誰。當然“誰能說服誰”簡單一句話,里面的意蘊,外人不足道也,此處不再贅述。筆者在此提供如下理由,供參考。如果合同中止履行,所發生的違約金因無項目歸屬,所以扣除自然就無從說起。如果合同履行,因合同違約交納的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計算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理由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與《土地出讓合同》均屬于經濟類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經濟合同容易理解,交易雙方均是民事主體,因違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所發生的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是合同違約方為繼續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代價。《土地出讓合同》因一方為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企因違約向政府交納的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是否屬于行政罰款呢?國稅發【2009】31號文《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27條第一款房企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土地閑置費等,計算所得稅可以扣除,顯然土地閑置費被視作非行政罰款,否則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而屬同一合同文本內容組成部分的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同理可推斷出不屬于行政處罰性質的款項。理由二,客戶因違反銷售合同,購房時向房企交納的的合同違約金,房企應納入土增稅收入計算土增稅。那么按照對等原則,其履行土地轉讓、出讓合同給付的違約金應于扣除。理由三,法無禁止即應允許,故應予扣除。
土地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歸屬到哪個項目扣除?是歸屬到“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里扣除,還是歸屬到“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支出中扣除。筆者認為合同條款表述為違約金的,應直接歸屬到“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里扣除。合同條款直接表述為滯納金、利息的,應歸屬到“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支出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房企因出讓人違約,收到的違約金,按照對等原則,筆者認為應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
土地閑置費支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扣除,國稅函[2010]220號有規定。
2、房企未能規范履行建筑合同違約金支出如何扣除?
根據違約金性質,如果屬于延遲支付工程款項,占用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性質違約金,應歸屬到“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支出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扣除。否則應歸屬到“房地產開發成本”項目中,按照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