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調整了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調整后的防偽措施印制。
取消光角變色圓環纖維、造紙防偽線等防偽措施;繼續保留防偽油墨顏色擦可變、專用異型號碼、復合信息防偽等防偽措施。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號)
2.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擴大了
自2019年3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由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上述8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3.納稅人通過網絡、辦稅大廳自助機可一次申領發票數量增加了
自2019年3月起,A級納稅人可通過網絡、辦稅服務大廳自助機一次申領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B級納稅人可通過網絡、辦稅服務大廳自助機一次申領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
溫馨提示:網上申領發票的主要途徑有廈門市電子稅務局、廈門稅務掌上辦稅廳等。
4. 自然人納稅人取得的三項所得,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的個人所得,代開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5.發票丟失無需登報說明作廢
自2019年7月24日起,發票丟失無需登報說明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于發票丟失的規定修改為: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6.兩項發票相關業務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納稅人辦理發票真偽鑒定時,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手續時,不再提交稅務登記證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7.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上線
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更名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主要功能模塊為:抵扣勾選、退稅勾選、代辦退稅勾選、進項發票查詢、稅務事項通知書、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發票下載、檔案信息維護。
8.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時限縮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9. 自助申領增值稅發票進入“無盤時代”
2019年11月20日,思明區稅務局發票申領自助辦稅終端功能再升級,率先實現無盤領票功能。納稅人無需攜帶稅控設備,即可使用發票申領自助辦稅終端自主申領增值稅發票。
同時,發票申領自助終端實現一鍵驗舊功能,未完成增值稅發票驗舊操作的納稅人,可使用該功能一次性驗舊已開具的發票,并進行無稅控盤領取增值稅發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