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問怎樣做股權激勵?對于創業型公司來講,就是利益結構要合理。
股權不等于分紅權,股權和分紅權可以劃等號,也可以不劃等號。擁有股權可以享受表決權、控制權,但分紅權可以讓渡。
有人要股份你不能給太多,但是分紅權你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多給他一點,公司發展好了以后,約定好他得到他應有的回報以后再收回來。
通過合理的利益結構的安排,能夠協調創始合伙人或者其他合伙人之間的一個股權的分配問題。
設立一個良好的防利益沖突的機制,是很重要的。
比如,一個公司股權架構不合理,沒有一個超過50%的股東,那這個時候如果各個股東意見不一致的話,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長期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困難的,根據公司法律172條規定,10%以上的股東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的。
董事會長期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困難的,根據公司法律172條規定,10%以上的股東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的。
所以如果說股東沒有達到這種控制權,都達不到51%、52%的,或者主要結構比較分散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在一定時期內形成不了決議怎么辦?那一定要設立這個公司僵局的利益沖突制度的事先預防,怎么預防?在公司章程里面寫好,指定一個股東說了算,或者我們指定一個中間方說了算,大家都信任的人說了算。
再有一個,如果我們長期不能形成有效決議怎么辦?競價收購,你是30%、我是30%股權,我們現在公司弄僵局了,我們坐下來,股權擺出來賣,價高者得。通過這種利益沖突機制事先安排,把有可能引起公司未來發展重大矛盾的事件扼殺掉。
還有很多種方法,調解機制,仲裁機制,還有審判機制等等,比較很復雜,但是一定要考慮到,如果你的股權架構不能夠做到控制公司的話,一定要考慮到有可能會出現哪些情況。
第二:股權退出機制要合理。
比如說3個人、5個人一起創業,大家的股權也分好了,突然有一個人要退出,那怎么辦?除非你公司章程上規定股權綁定的形式。
所以建議各位老板在引進創業合伙人的時候,一定要有這樣的一個條款。否則工商局登記完,人走了,但是在公司里面他永遠是有股權的。而你們公司要是做什么事情走的人不來還得走程序。比如說我們3個股東開會,一起坐下來蓋個章簽個字就行了,但是有一個股東不來,你還必須走正式的程序,發一個書面的函件通知他,15天之內,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議題、到哪兒開會,你發了這個信之后還必須要有回執,沒有回執證明不了,到工商局人家都不認,會很麻煩。
總之,一定要設置合理的利益分配結構。
作者:馬方,泰山管理學院院長、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兼職教授、山東省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主任、山東省中小企業管理咨詢協會會長、濟南市青年聯合會副主席、多家公司外部董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