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房地產企業在預售房期間沒有預繳土地增值稅,性質能否認定為偷稅?
解析: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如果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制定了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納稅人應該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既然是預繳,在清算之前并不能真實的反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稅款,當然也不能造成補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因此,預繳稅款從性質上屬于稅務部門規定按照核定納稅人應該繳納的稅款。第一、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預繳稅款,不認定未偷稅行為。第二、稅務部門發現納稅人沒按照規定申報繳納預繳稅款時,應按照稅法規定通知納稅人限期申報繳納并可以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不繳納稅款,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第6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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