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費用是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問題作出如下規定:1.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2.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現就案例分別說明不同的處理方法得出來的不同結果。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清算條件,經稅務部門檢查核實,在開發過程中發生以下費用:土地成本1562.08萬元,開發成本13233.19萬元,開發費用1730.19萬元(其中,管理費用711.29萬元,銷售費用684.83萬元,財務費用334.07萬元)。財務費用中金融機構利息18.17萬元,股東借款利息315.9萬元。
方法一:財務費用按實際發生數計算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土地成本+開發成本)×5%+財務費用=(15620800+132331900)×5%+3340700=10738335(元)
方法二:財務費用按無發生數或無法提供銀行證明計算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土地成本+開發成本)×10%=(15620800+132331900)×10%=14795270(元)
通過以上兩種方法計算結果,可以得知:方法一中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要比方法二少扣除開發費用400多萬元。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更希望采用第二種計算方法,而稅務機關更注重的是資料、證據。正因為有不同的計算結果,為如何準確認定開發費用以及稅收管理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為了更科學合理地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費用,企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堅持相關合理原則,與項目開發相關、合理的支出,才能允許稅前扣除;二是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對未達到5%或是10%的標準時,必須按實際發生額扣除,不得簡單地以5%或是10%的比例扣除;三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核實每一筆支出特別是財務費用的真實性,確定企業是否存在借款行為,還要確定利息支出的真實性。
來源:中國稅務報
附:近期房地產建筑企業財稅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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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長春:增值稅模式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程各個不同階段稅收風險管控籌劃新思路及涉稅業務會計核算
9月2-3日 青島:金稅三期嚴監控下的房地產企業三大核心稅種高發涉稅風險破解
9月15-16日 成都:“互聯網+稅務”時代暨增值稅模式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程各階段稅收風險管控籌劃新思路研討會
9月22-23日 南京:增值稅時代土地增值稅清算實務技巧暨成本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