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稅局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熱點問題答疑集錦
1.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2.從事建筑施工的納稅人,營改增試點之前老項目如何判斷?有何過渡性政策安排?
答: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建筑企業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包方支付給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額扣除?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允許差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我國納稅人為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是否有相應的政策安排?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5.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6.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7.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基本稅率與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一)建筑服務適用稅率為11%;
(二)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征收率為3%。
8.營改增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9.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0.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屬于哪項應稅行為?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建筑服務中所規定的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1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預繳稅款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1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取得什么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1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14.對于納稅人有多個建筑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許其就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部分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一旦選擇簡易征收,全部符合條件的項目都必須適用簡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關規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分別選擇適用計稅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按合同項目分別選擇適用計稅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有兩個建筑施工老項目,可以分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
例如:一個建筑企業有A、B兩個老項目,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不影響B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15.納稅人從事建筑機械租賃業務并且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還是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從事建筑機械租賃業務并且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配備操作人員,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16.納稅人從事一級土地開發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從事一級土地開發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17.建筑企業對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計稅,其進項不能抵扣,財務上如何界定“可以準確劃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不可抵扣的進項稅票是否照常進項認證對于選擇簡易征收的老項目,其采購僅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嗎?
答:可以區分具體進項稅額類型進行處理,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購入的上述資產如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允許全額抵扣。對于專用于不同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應根據建筑項目適用的計稅方法進行區分,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對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建筑項目也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建筑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并且進項稅額無法明確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18.一般納稅人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也就意味著收入、成本、費用發票齊全,但是建筑業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將會有大量采購來自既不是小規模更不是一般納稅人的無票供應商,這些開支發票,能否由施工企業自行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機打普通發票,用于所得稅稅前列支?開具機打普通發票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對于無法提供發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國稅部門申請代開發票作為成本列支之用,代開發票需攜帶個人身份證件以及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
19.施工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采購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法出售的材料,該材料可否作為施工企業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答: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到國稅部門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企業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應稅項目,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20.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磚、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須采用簡易計稅法,還是可選擇一般計稅法或簡易計稅法?
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但應辦理備案手續。
21.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2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所稱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設計分包還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僅指建筑服務稅目注釋范圍內的應稅服務。
2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否必須以甲方接受簡易計稅方法為前提條件?計稅基數含甲供材部分嗎?
答:一般納稅人申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屬于法定可以選擇的范圍,至于甲方是否接受應由購銷雙方自行約定。計稅依據為銷售方提供建筑服務向甲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不可能向銷售方支付這部分款項,也就不在銷售方的計稅依據之內了。若甲方通過銷售方采購材料支付的款項,屬于銷售方銷售應稅貨物的計稅依據,也不在銷售方提供建筑服務的計稅依據之內。
23.如果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開發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 ?
答: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發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不動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方,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開發商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24.《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4點、第5點和第6點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應按規定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是否前者指的是經過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獨立申報,不存在預征,也無須再回機構所在地申報,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項目地稅務機關按項目報備的情形?
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屬于固定業戶,都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有關納稅地點的一般性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是對建筑服務納稅地點的一種特殊稅收安排,無論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只要存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都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按規定預繳稅款。
25.建筑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若既有在機構所在地開票、又有在經營地開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是否僅限于在機構所在地開的發票,在經營地開具的發票是否應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答: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自行開具,無論是在異地發生應稅行為,還是在本地發生應稅行為,全部銷售收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其中異地預繳的稅款可以抵減當期應納稅額,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6.建筑企業的分公司或項目部可以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建筑企業總機構中標并簽訂施工合同,登記繳納增值稅又是分公司或項目部的話,是否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答:已辦理正式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總機構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分支機構作為總機構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務,分別獨立計算繳納增值稅。
27.跨縣(市、區)的建安項目,經總公司授權并由分公司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進項發票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時,由于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進項抵扣。建筑企業總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購建筑物資取得的進項稅額?
答: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增值稅鏈條上的獨立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業務往來也應當獨立作價并開具發票,以分公司名義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不能在總公司做進項抵扣。
28.若按總分機構分別申報納稅,由于資質要求,施工合同必須由總機構簽訂,分支機構開具的發票與總機構名稱不一致,也與合同不一致,導致分支機構銷項專票項目業主無法抵扣;同時,分支機構采購進項也只能以總機構名義索取,這樣,建筑業分支機構就無法納入增值稅征管范圍。由此,分支機構或者異地(含跨省)項目部是否需要辦理國稅登記,是臨時稅務登記還是項目報備?
答:稅收法規上的分包與建筑法規上的轉包并不一致,與施工資質沒有聯系。總機構是否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設立分支機構并辦理正式稅務登記作為一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由納稅人自主決定;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持外管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兩者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29.建筑企業是否省內外所有建筑業務的發票(含普票和專票)都必須由總部開具?
答:原則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30.建筑企業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開具建安稅票,但可能存在個別項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營業稅票未開,5月1日以后能否補開增值稅票?
答:對于已繳納營業稅或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尚未開具發票的情況,允許憑原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1.《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雙方簽了就算,需要經過備案嗎?一些工程施工過程涉及到拆遷等問題,造成工程工期及結算會拖很長,老項目過渡時間有無限期?
答:選擇簡易征收方法的老項目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對建筑服務中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可以采取清單備案方式,F行稅收政策只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應具備的條件,沒有對老項目的持續時間長•短進行限制的規定。
32.建筑企業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與“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征收:一經選擇36個月不變“的規定有何關系?能否理解成選擇適用簡易征收屬于過渡政策,與前述規定無關,僅屬于經營多種稅率的情形。因此,僅需要在會計核算中分開核算?
答:《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企業老項目。
33.建筑行業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4.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5.納稅人提供電梯保養服務按什么稅目征收增值稅?
答:電梯保養服務按照修繕服務征收增值稅。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電梯是構成不動產實體的設備,納稅人提供電梯保養服務屬于建筑服務中的修繕服務。
36.建筑企業跨縣(市、區)項目應該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答:(1)從事建筑業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區)臨時從事建筑服務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跨縣(市、區)經營的建筑項目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持《外管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三證合一”),到其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37.建筑企業4月30日之前簽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標的項目,是新項目還是老項目?
答: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簽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時間在4月30日之前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
38.采取簡易辦法征收的建筑項目,能否抵扣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建筑項目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時稅率欄填寫3%。
39.每個建筑項目是否都要購買一套稅控設備?
答:對于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以公司為納稅主體,由公司統一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建筑工程項目部不需要開具發票,不必購買安裝稅控設備。
40.為確保建筑行業營改增后稅負只減不增,國家給予了哪些稅收扶持政策?
答:對于建筑企業,國家在營改增后給予了以下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筑工程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紤]到建筑工程老項目已經開工,部分成本無法納入進項抵扣,因此對建筑工程老項目,建筑企業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筑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不采購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是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筑企業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沒有限制,給予了建筑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四是甲供材金額不納入建筑企業的計稅銷售額,有效解決了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五是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六是建筑企業在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進項稅,不適用不動產分2年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七是不同建筑項目可選擇適用不同計稅方法。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還可以對不同的建筑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這也是本次營改增試點為建筑業量身訂造的貼心政策。
八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購入的各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除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都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
九是建筑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可以全額抵扣。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的,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仍然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41.為什么說營改增后建筑行業中的小企業稅負一定會下降?
答:營改增后,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建筑行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都能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雖然增值稅的征收率也是3%,和營業稅時3%的稅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按不含稅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稅,實際稅負僅為2.91%,比原營業稅的3%要低。
案例:某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如果承接一個造價100萬元的建筑工程,營改增之前按3%稅率要繳納營業稅3萬元;營改增試點后,其取得的建筑勞務收入要先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00÷1.03=97.09萬元),再乘以3%征收率,實際只需繳納增值稅2.91萬元,因此,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必然下降。
42.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應該在企業所在地繳稅還是在工程所在地繳稅?
答:建筑企業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證,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手續,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建筑企業此前已經在地稅部門進行報驗且5月1日后沒有超出規定期限的,其報驗手續繼續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再辦理報驗手續。
建筑企業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企業在工程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其申報的應納稅額,當期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3.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還是由工程所在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答: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在營改增后應按以下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應自行向建筑服務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建筑服務購買方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建筑服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按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不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按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備注】根據現行增值稅管理制度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納稅人自行向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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