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個人有10種情況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可合理避稅。 稅法對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有一定的征收范圍,超出該范圍,企業或個人的經濟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但前提是——納稅人應當正確判定。
1.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屬于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屬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2.房地產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產權的轉讓,不屬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3.房地產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待抵押期滿后,視該房地產是否轉移產權來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產權轉讓的,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4.房地產交換。交換房地產行為既發生了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交換雙方又取得了實物形態的收入,按照規定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加微信:13718601312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5.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6.合作建房。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7.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這種情況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9.房地產的評估增值。房地產的評估增值,沒有發生房地權屬的轉讓,不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10.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國家收回或征用,雖然發生了權屬的變更,原房地產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實施細則》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掌握上述規定對于土地增值稅進行合理避稅十分關鍵。比如,兩個關聯企業之間交換房地產,按規定雙方都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采取股權投資的方式,則雙方都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即雙方均以不動產向對方投資,按照不動產的評估價計算持有對方的股權比例。從整個集團利益來看,根本沒有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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