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稅局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熱點問題答疑集錦
1.關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代開專用發票問題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事宜,可選擇按照指引(七)第一條把握,也可按以下原則把握:
(1)對于無差額扣除項目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在服務發生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專票并繳納稅款后,該筆業務暫不進行增值稅預繳申報;
(2)對于有差額征稅項目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
據了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代開專用發票,金三系統將分兩步升級,第一步實現建筑服務差額計稅、全額代開功能;第二步解決預繳表申報與代開專票重復征稅問題。在第一步升級后,第二步升級前,申請在服務發生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專票并繳納稅款后,該筆業務暫不進行增值稅預繳申報。
對于以上暫不進行增值稅預繳申報的納稅人,需填制《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報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留存。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問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是否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雖然應以增值稅納稅主體來判定,也就是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才能判定是否享受。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難以判定該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是否符合小微企業免稅條件。一旦能夠符合免稅條件,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將難以處理。本著有利于納稅人,有利于國家小微企業政策落實的原則,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月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暫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按照申報銷售額來確定是否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3.建筑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則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鋼構等企業混合銷售問題
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筑服務,判斷其是否屬于混合銷售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因此,對于鋼構等企業,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分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對于鋼構生產企業應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建筑企業購買鋼構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5.關于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確定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對于現實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沒有注明開工時間的情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納稅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實際已開工的證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進行稅務處理。
6.關于建筑業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建筑企業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地稅部門管理時,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就地繳納稅款并代開發票。營改增后,對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基本沿襲了營業稅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因此,在移交確認過程中,對這類納稅人的報驗登記信息不必進行登記確認,也不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已經辦理登記確認信息的納稅人,需要對登記確認信息予以刪除。
7.關于建筑業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對象問題
部分建筑企業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對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還是以整個納稅主體為對象。
建筑業按項目管理是基本原則,這是針對建筑行業特點專門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類似于貨物增值稅可以對部分產品選擇適用簡易或一般的計稅方法,是對建筑行業實實在在的利好。遵循這一原則,建筑企業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非取決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項目為對象的。舉例來說,一個建筑企業有A、B兩個項目,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不影響B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8.建筑業納稅人咨詢,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1列“銷售額”為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六《<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填表說明》規定,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筑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9.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現在業務結束,還需要在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外管證》手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10.關于建筑業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建筑企業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地稅部門管理時,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就地繳納稅款并代開發票。營改增后,對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基本沿襲了營業稅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證在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因此,在移交確認過程中,對這類納稅人的報驗登記信息不必進行登記確認,也不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于已經辦理登記確認信息的納稅人,需要對登記確認信息予以刪除。
來源:山東省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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