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54號
現將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9日
解讀——
一、有關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以來,我們陸續接到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時代收水費,若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能導致稅負上升,為穩定營改增后物業公司稅負水平,經研究,我們制發公告,對于物業公司收取的自來水水費給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內容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納稅人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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