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除了商品,辦公用品或其他項目如取得增值稅票可抵扣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不是用于以下項目的貨物,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前款所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第二十二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