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人員教育培訓
第一條 公司經營層人員必須有創新意識,培養創新意識培訓途徑如下: 1.對于外界事物的判定不可根據過去的經驗主觀臆斷,而必須運用科學方法加以分析才能達到創新的境地。 2.社會對于創新的最初反應就是視為標新立異,因而必須克服人們責難與譏諷的心理。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人員隨時應具有下列五種創新精神: 1.引進或改良一種新商品的品質。 2.引進一種新生產方法成一種商業經營的新技術。 3.開辟一個本行業成本部門以前不曾開拓的新市場。 4.獲得一個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給渠道。 5.實現一種新的產業組織。
第三條 每位主管人員必須隨時培養企業精神,其重點如下: 1.職責觀念。 2.獨立自主的態度。 3.合理化的志向。 4.節制的生活態度。 5.誠實信用的原則。 6.服務社會的熱情。
第四條 職責觀念是指對其職業活動的內容均有義務、責任或使命的感覺,并且本于這種感覺、忠誠而適當地執行自己的職責活動。
第五條 經營人員應培養獨立自決的態度,是指經營者憑借自己的才能與創意獲取正當利潤,即自主自動地發揮自己的企業活動以開拓市場。
第六條 合理化的志向是指常以生產力及經濟成果的提高為目的,基于銳利的洞察及嚴密精確的計算,以果斷的執行能力,將技術與經營有計劃地加以整理并重新組織的心志與意志。
第七條 節制的生活態度是在于職業生活的合理化,即一方面抑制個人本能的享樂,以免疏忽職務而導致浪費錢財、時間及精力;另一方面則與職務觀念結合,將這些精神及物質上的各種力量專門用于事業的經營。
第八條 現代企業的特征在于遵守誠實、信義的原則,信守公平交易的觀念方為營利道德。
第九條 所謂服務社會的熱誠,系對于企業的經營在于增加國民的就業,促進社會的繁榮。
第十條 上述企業精神的各種構成要素是一種精神統一,必須相互為用,方能發揮企業精神的宗旨。
(創造利潤的培訓) 第十一條 凡本公司經營人員必須隨時培養創造利潤之精神,其類別如下: 1.創造競爭利潤培訓。 2.創造機會利潤培訓。 3.創造利潤培訓。 4.經營管理利潤培訓。
(營銷研究培訓) 第十二條 凡經營人員應重視營銷研究,其目的是提高營銷水平。
第十三條 營銷研究的基本步驟如下: 1.研究主題。 2.決定研究之目標。 3.決定所需資料及資料來源。 4.設計搜集資料之格式。 5.選擇調查樣本。 6.實地搜集資料。 7.整理分析資料。 8.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本節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改之。 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條例
第十五條 本節所稱管理人員系指企業內中層干部。
第十六條 對中層干部教育培訓的基本信條如下: 1.把握公司的目標與方針。 2.隨時保持友善態度。 3.對上司和部屬都很忠實。 4.保持公平之態度。 5.贊美真誠的努力。 6.能夠很清楚地指示下屬。 7.關心部屬。 8.具有領導才能而不驅使別人。 9.有遠大的眼光。 10.言行一致,以身作則。 11.胸襟寬闊。 12.信守諾言。 13.不亂發脾氣。 14.沒有高壓、專橫的態度。
第十七條 公司干部人員處理公務應注意下列各點: 1.我是否注意幫助下屬出頭? 2.我是否明了每位下屬的升遷機會? 3.我是否能使每位下屬都明了我處理事務所抱持公平措施的理由? 4.我所訂的工作計劃,是否讓他們知道那是為他們好而定的? 5.我是否適當地分派工作以避免下屬做無理的要求? 6.我是否注意到每個人都有適當的工具和裝備足夠他們工作上的需要? 7.我是否在發號命令和指導前妥加考慮, 8.我是否信守下屬的諾言? 9.我是否迅速處理員工冤屈不平的問題? 10.我是否使下屬感覺到他們是與我一起工作而不是在我屬下工作?
第十八條 干部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具有相應工作的知識。 2.必須精通各工作崗位的管理方法。 3.須熟識教育培訓。 4.須精于工作的改進。 5.須有將工作關系做得完美的能力。 6.有涵養,具有傅大的胸懷。
第十九條 干部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職能: 1.計劃職能。 (1)明白指示工作的目的方針。 (2)掌握著有關事實的問題。 (3)以六種疑問方式(6W)從事調查。 (4)擬定實施方案。 2.組織職能。 (1)將工作目的加以分析。 (2)必要的職務內容決定其范圍并加以分析。 (3)確立機構,做成組織圖表。 (4)選定人員、人才。 3.命令職能。 (1)分配各人的基本職務,必要時可再分配特別職務。 (2)依據具體的計劃方針下命令。 (3)強調執行命令的嚴肅性。 4.調整職能。 (1)與有關人員進行磋商。 (2)磋商人員的范圍以必要之最低限度為止。 (3)要依一定的計劃方針調整進行。 5.統制職能。 要規定一個客觀的標準或規格。
第二十條 干部人員對下屬命令方法規定如下: 1.如系口頭命令: (1)應以簡單而能于短時間內完成的工作為限。 (2)易于指導而并非重要的工作。 (3)首先要讓對方集中注意力。 (4)親自授予對方以適合的方法,而且要簡單明了。 (5)不說多余的話。 (6)按照順序說明。 (7)指示實行的時間、時期、場所等。 (8)指出實行時必須注意的地方及困難之所在。 (9)弄清楚對方是否已完全了解各要點。 (10)如在喧鬧的環境中應特別細心。 (11)必須教他作報告。 2.如系書面的命令: (1)工作極為復雜精細,尤其是與數字有關時。 (2)工作遍涉各部門等。 (3)向部屬傳達最高部門的命令時。 (4)明白指示目的,逐條列舉要點。 (5)如有必要,輔加口頭說明。 (6)遇有不明白的地方,預先指示詢問的地方。 (7)查明命令是否已達于對方。
第二十一條 干部人員對貫徹命令方法規定如下。 1.將命令內容加以整理使其明白確實。 (1)6W疑問的要點明確列舉出來。 (2)不要使內容繁冗復雜,作系統整理。 (3)命令的順序應有條理。 (4)命令的意義,應以適當正確的語言或文字為之。 2.遵從命令系統。 應合于命令系統的原則,采用正規途徑。 3.要確實認為他已徹底了解。 (1)先要考慮內容的難易與重要性及對方的立場和能力等 (2)不要一次下達許多命令。 (3)試問其工作的重點或命令其復述一遍,直到認為已確實明白為止。 4.使其樂于接受命令并提高其完成工作的意愿。 (1)要使其了解目的方針的意義。 (2)選擇最適當的命令方式。 (3)明確指示基準,盡量不要馬虎。 (4)不要有叫人討厭或惹人反感的表現。
第二十二條 干部人員應有良好的人際技能。 1.要與其他的管理人員合作。 2.要了解同事。 3.要接受同事的批評。 4.要彼此交換意見和信息。 5.彼此援助。 6.部屬向其他部門流動時應樂于應允。 7.不越權。
第二十三條 干部人員和下屬會談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1.使其輕松。 (1)選擇適當的場所。 (2)以親切的態度交談。 2.使其樂于交談。 (1)不使對方等待。 (2)要明確讓對方知道見面的目的。 (3)要保證確實為其保守個人秘密。 3.使其無所不談。 (1)懷著對方同樣的心情傾聽。 (2)要有適當的附和,也不忘記詢問。 (3)給予適當的線索。 (4)不批評對方的言行,不說教,不發評論。 (5)談話時,不中途走開。 (6)盡可能不提出自己的意見。 (7)話未說完不可表示已領會其意。 4.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1)要特別留意說話的態度(特別是臉部表情)。 (2)要留意說話的段落及終結。 (3)不會的事情不做任何承諾,但只要有任何承諾就必須實行。
第二十四條 對干部人員保持正常的工作關系規定如下: 1.要將每一個人都當作一個人格看待。 (1)要確實把握每個人的差異,指導發揮其個性。 (2)要充分觀察每個人每天精神上和生理上的變化。 2.要了解工作人員的共同心理。 (1)渴望公正的心理。 (2)渴望知識的心理。 (3)渴望機會的心理。 (4)渴望安定的心理。 3.要獲得部屬的信賴。 (1)培養出一個值得受人尊敬的管理人員所必須具備的資格。 (2)對待部屬要公平。 (3)對部屬的出色表現應及時加以表揚。 (4)從內心對部屬表示關懷。 (5)與下屬有關的事情應該預先通知下屬本人。 4.要培養部屬的積極性。 (1)獎勵并尊重部屬的意見及建議。 (2)避免做過分的監督。 (3)要懂得培養積極性所需要的技巧。 5.要妥善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1)及時發現問題。 (2)妥善加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干部人員用人方法的規定如下: 1.因事設人與因人設事相結合 (1)決定組織所必要的工作。 (2)決定每個人的資格,可能的話應將其配置在能發揮其最高能力的崗位。 2.排除工作的障礙。 (1)加強考勤管理。 (2)要排除工作場所內外有礙工作的障礙。 3.刺激下屬的工作興趣。 (1)使其有好的開始。 (2)使其以自己的工作為榮。 (3)準備給予適當的刺激。 4.增進工作的能力。 (1)找出訓練的必要性。 (2)有效地施以培訓。 (3)有效地利用培訓的成果。 5.最有效地使用下屬。 (1)賦予充足的工作。 (2)安排效率好的時間表。 (3)調查工作的必要性,此工作是否合于成本,要不要優先著手。 (4)調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干部人員對認知部屬須知規定如下: 1.基本問題。 (1)不要戴著“有色眼鏡”看人。 (2)不要把人分類看待。 (3)不要說某人的看法與某人的相似。 (4)不以自己來衡量別人。 (5)不要作忽視部屬個性的看法。 2.透過工作去認知時: (1)冷靜地觀察目前實際工作情形。 (2)不要使部屬有受人監視的感覺。 (3)應就工作方法、質、量及工作態度—一加以分析。 3.透過私人關系認知時: (1)利用日常的接觸、面談、文學、調查等方法。 (2)不可以趣味或好奇心為出發點去認知。 (3)絕對嚴守秘密。 (4)不要故意干涉過問。 (5)不要探究不必要知道的事物。 (6)公私分明。
第二十七條 干部人員對提高下屬的積極性應遵循以下幾點: 1.好的時候要加以稱贊。 (1)真有價值時。 (2)小的行為也不予忽略。 (3)不失時機做有效的稱贊。 (4)不要忘記稱贊那些默默無聞、埋頭苦干的人。 2.避免有過分的監督。 (1)賦予下屬責任及權限后,不可做不必要的干涉。 (2)盡可能以商量或期望的形式要求下屬工作。 3.要尊重部屬的意見。 (1)表示以真心在聽取其意見的態度。 (2)希望部屬提出意見或協助。 4.歡迎并尊重部屬的研究或建議。 (1)不論任何研究和建議都應加以重視。 (2)不予采用時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反饋。 5.使下屬能以自己的工作為榮。 (1)要使其認識工作的重要性。 (2)要使其知道自己是一個不可缺少的人物。 6.培養下屬的積極性。 (1)不提誰都知道的事。 (2)稍為難解的事也不提出。 (3)不對下屬的工作行為做出過多暗示。 (4)等待下屬的主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干部人員批評部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在冷靜的時間。 (1)擱置一段時間。 (2)要事先確定自己已經不沖動。 (3)把握好時機。 2.在個人與個人情形下。 (1)考慮什么地方最好。 (2)要自然而且能一個人與一個人單獨在一起。 3.適可而止。 (1)要舉出事實。 (2)要考慮批評是否是最佳方法。 4.率直。 (1)不要拐彎抹角地批評。 (2)不要加以諷刺。 (3)要明確指出問題的嚴重性。 5.叱責中帶激動。 (1)要站對方的立場為其著想。 (2)不要一味叱責。 6.讓其有聞過必改的思想。 (1)不要使其過分受驚而喪失勇氣和信心。 (2)使其產生一處積極的改過心。
第二十九條 干部人員對于副職人員的培養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給其判斷事物和做出決定的機會。 (1)給予鼓勵。 (2)使其能用心思考,并給其實行自己想法的機會。 (3)讓他養成正確判斷事物的習慣。
2.給副職以接觸上級的機會。 (1)加強上級與副職之間的相互了解。 (2)表示對副職的信賴。 (3)表示副職有足夠大的權限。 (4)訓練副職一邊說話一邊思考的能力。 3.培養副職分析事物的能力。 (1)養成慎重行事的習慣。 (2)使其知道處理一件事之前必須先抓住事實。 (3)使其養成行動之前必先經過深思熟慮的習慣。 4.培養副職的統率協調能力。 (1)使副職建立起督導下屬的意識。 (2)培養副職用人及訓練人的能力。 (3)幫助副職了解各下屬崗位的工作性質及特點。 5.培養副職的責任感。 (1)養成靠自己思考的習慣。 (2)培養副職宏觀考慮問題的能力。
第三十條 本節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加以修改。
三、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內的關系地位如下: 1.對上的關系——輔佐上級。 2.對下的關系——指揮監督部屬。 3.橫向的關系——各部門同事協力合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責任如下: 1.按照預定時間生產。 (1)備齊原料。 (2)妥用機器設備。 (3)善用人力。 (4)平衡生產進度。 (5)工作簡化。 2.維持品質標準。 (1)對退貨情況作出登記。 (2)調查責任,研究改進。 3.減低生產成本。 (1)切實控制成本。 (2)盡可能支出低于預算。
第三十四條 各級管理人員對訓練員工的責任如下: 1.對新進員工的訓練。 (1)解釋公司政策。 (2)講解生產部門操作運行情況。 (3)指導新進員工參加工作。 2.訓練老員工承擔新工作。 3.訓練候補人員。 4.其他訓練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應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參考做法如下: 1.對下關系: (1)排解糾紛與抱怨。 (2)誠心關注下屬利益。 (3)舉行聚會、郊游。 (4)家庭社交訪問。 2.對上關系: (1)反映員工意見。 (2)報告自己的問題需要。 (3)傳達上級要求。 3.橫向各部門之間自動合作配合。 4.公共關系 (1)利用外界的參觀訪問。 (2)參加當地民間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級管理人員必備資格規定如下: 1.領導能力一一領導而非發號施令。 2.組織能力一一使人員、機械、原料等有秩序簡化。 3.品格——誠實、公正。 4.判斷力。 5.技術與機械知識一一懂得操作,知道每一臺機器的性能及限度。 6.教育——廣泛的知識,實用的了解。 7.積極主動——自動自發。 8.富有生趣——對一切感到興趣,以至于員工的私事。 9.健康的身心。 10.豐富的想象力。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員培訓種類: 1.與其他企業、大專院校合作舉辦培訓。 2.利用培訓器械。 3.聘請專家講課。
第三十八條 各極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成果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工作記錄資料。 2.產品品質及退貨數量資料。 3.機器設備利用率。 4.下屬申訴的事由。 5.考勤記錄。 6.工作人員的士氣。 7.各種費用的控制。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階層人員如何促進下級管理人員培訓后的效果,有以下幾種辦法: 1.給予獎勵。 2.授與權力。 3.給予威信。 (1)重要政策直接通知。 (2)邀請出席某些重要會議。 (3)邀請參加聚餐、宴會。
第四十條 本節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