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損公利己。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戒除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單位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二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天。 (二)事假——因私事需要處理,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九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據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一條 職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上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按照一天計算。
第十三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日。 第十四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天數,計發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