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宛紡集團股份集團有限公司辦稅人員小闞向宏圖稅務師事務所咨詢,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如何計算免抵退稅額。注冊稅務師告訴小闞,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的計算相對復雜,關鍵要把握好三個要點。
第一,準確理解免、抵、退稅的具體含義。
免、抵、退稅是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出口貨物的出口銷售額,即俗稱出口貨物的離岸價。
第二,掌握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
免、抵、退稅是將退稅和征稅結合一起計算的,需要通過應納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免抵退稅額等分項目的計算,才能計算出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有關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如果當期沒有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就不用計算。
2.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例1:某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棉紡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所生產的混紡布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該廠2008年11月從國內累計采購生產所需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600萬元,進項稅額102萬元,進項發票已通過認證,材料均已驗收入庫,其計劃成本63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為72萬元。本月內銷產品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468萬元,已收存銀行,自營出口貨物銷售額折合人民幣200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和規定公式計算有關數據:
月末,計算結轉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2000×(17%-14%)=60(萬元);當期應納稅額=468÷(1+17%)×17%-(102-60)-72=-46(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0×14%=280(萬元)。
因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280萬元,則當期應退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稅額=280-46=234(萬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應納稅額為負數,反映的是留抵稅額,說明企業出口貨物準予抵扣和退稅的進項稅額,沒有在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抵減,未抵減的部分需要退稅。但由于當期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只能按當期留抵稅額退稅,也就是說退稅金額不能超過企業實際繳納給國家的金額。
例2:假設例1中的上期留抵稅額為346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當期應納稅額=468÷(1+17%)×17%-(102-60)-346=-320(萬元)。即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320萬元,此時因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320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280萬元,則當期應退稅額=280萬元,當期免抵稅額=280-280=0,11月期末留抵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稅額=320-280=40(萬元)。
例3:假設例1中的上期留抵稅額為20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當期應納稅額=468÷(1+17%)×17%-(102-60)-20=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2000×14%=280(萬元),當期應退稅額=0,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280-0=280(萬元)。
第三,密切關注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
我國現行出口退免稅的政策,對享受出口退免稅的企業范圍、貨物范圍、稅種、稅率、計稅依據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并不時對出口退稅政策加以調整。2008年上半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先后下發了20余份文件,其中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收回同類產品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等。這些文件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目的是加強征退稅銜接管理,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因為任何稅收政策都可能在某一時期發生變化,作為財務人員,特別是具體辦稅人員,需要密切關注出口退稅政策走向,避免因政策不明或操作失誤,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