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二條: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事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第三條:考核原則: 1、 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助考核條件。 2、 考核內容可以依據<內部員工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但標準可以放寬。 3、 考核標準盡可能量化。 第四條:考核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不合格者再延長一至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 第五條:考核實行打分制,滿分為100分,依據考核內容及標準給分,人事部門給分滿分40分,被考核員工所在部門給分滿分40分,綜合評價滿分20分(由人事部、總經理評議)。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標準 第六條:由人事部直接考核的內容及標準。 1、 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掌握、執行情況,滿分15分。 2、 EQ測定,滿分5分。 3、 職業定位及潛力測評,滿分20分。 4、 職業素質測評,滿分10分。 第七條:由試用部門或總經理考核的內容及標準 1、 基本實際工作能力,5分。 2、 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熟悉,執行情況,10分。 3、 進入工作狀況的時間(快慢)、程度,10分。 4、 與同事工作的配合情況,10分。 5、 工作積極性,5分。 第八條:綜合測評內容及標準 1、 個人的試用期工作總結及建議、看法,5分。 2、 人事部、試用部門(或總經理)的綜合印象,5分。 3、 工作業績能否達到基本標準,5分。 4、 其他有關同事的意見。 第三章 考核流程及處理 第九條:新員工入職后由人事部進行培訓、考核,以十天為宜,考核結果計錄在案。 第十條:轉入試用部門,部門或總經理隨時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有事實有依據并本人確認)轉入人事部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考核期結束前5天由人事部通知,被考核員工寫總結,并同時對其有關同事進行調查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同要詳實有依據,同時收集工作業績數據。 第十二條:考核期結束當天或人事部門安排,總經理、人事部、試用部門與被考核員工面談,并于會談后三天內匯總考核成績上報總經理。 第十三條:1、考核成績達到80分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 2、成績達70分不足80分者,延長試用期一個月。 3、成績達60分不足70分者,延長試用期二個月。 4、 成績達50分不足60分者,延長試用期三個月。 5、 成績在5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系(辭退)。 6、 考核成績達90分以上者,補發一個月轉正工資與試用期工資的差額。考核成績達95分以上者,補發二個月差額。 7、 試用期最多六個月,六個月的考核為最終考核,不足80分者,給予辭退。 第十四條、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所有。 第十六條、本制度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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