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屬于永久性差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以調整的。經過相關納稅調整后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稅率后方可得出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中的相關數據。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50萬元,而根據稅法的規定只允許在稅前扣除30萬元,企業在發生那50萬元的業務招待費時是有相關原始單據作為依據的,而且也是企業實際的經濟業務,在沒有證據證明它屬于會計差錯前是不能再進行賬務調整的,所以是不能依據稅法的規定再做一筆記賬憑證將其調減下來的。因為會計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將此50萬元已經作為管理費用扣除了。而稅法要求只從收入中扣除30萬元,這樣在根據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就需要再將不允許扣除的部分20萬元加回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來后再將其與所得稅稅率相乘就是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并不等于企業的會計利潤。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當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但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卻應當按照會計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換句話說,基本原則是遵從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但數字卻是要根據稅法規定計算得來。
在進行稅法與會計差異額的賬務處理中,大多數都遵從這一原則,再比如,加計費用扣除的帳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某企業當年發生的費用化研發支出是80萬元,而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加計扣除50%,對于其加計扣除的部分,因為不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支出,所以不需要再編制一張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會計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將80萬元的研發支出已經轉入管理費用扣除了,而稅法規定還可以從收入中扣除40萬元,這樣在根據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就需要再扣除4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來后再將其與所得稅稅率相乘就是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
在稅法與會計差異額賬務處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流轉稅中的視同銷售的行為。
比如,某企業自產的產品用于自用建房屋,同類產品的銷售額為5000元,成本為4000元,對于這種情況稅法上規定屬于視同銷售,會計的賬務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4,850
貸:庫存商品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
對其庫存商品部分是按照其成本價計入在建工程的,可為什么銷項稅卻是按照視同銷售價計算的?
在這筆業務里,稅法規定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所以應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是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所編制的記賬憑證都應當附有相關支持性的原始憑證,企業此時能提供的原始憑證就是此種產品的生產成本,它是有憑有據的、真實的、客觀的,所以我們應將此數據作為轉至在建工程成本的依據。這樣,會計按照準則進行賬務處理,數據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就可以了。
由此看來,稅法規定在會計賬務處理中的主要表現就是相關數據的產生。會計賬務處理如何做是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但其中關系到相關稅費的計算則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會計與稅法不一致的地方,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會計的規定進行(比如:各項準備的計提),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來的稅額就是會計編制應納稅憑證的數據依據。
作者:李新 高太君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