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團公司有關客戶、供應商、合作單位以及其他外部關系的交際應酬、宴請接待費用開支一律遵照本規定執行(提成包干制營銷業務人員除外)。
2.凡不按本規定辦理者,任何對外接待與交際的開支費用,公司一概不負責。
3.本規定所指接待費用包括典禮費與捐贈兩項開支。
4.接待原則
4.1 宴請接待必須事先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4.2 所有人員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或任意挪用接待費用開支。
4.3 必須注意接待費支出項目與接待用途及目的的一致。公司的開發項目、融資以及其他經營事務有其客觀的目的性,任何接待上的開支不得背離經營上的目的與要求;
4.4 接待費用開支必須本著最小支出、最大成果的原則,充分考慮和認清每一次接待的目的和接待的方法,合理接待,有效使用經費開支;
4.5 各級責任者或主管領導,必須充分審核每一次接待任務與接待方式,給予接待任務的擔當者以適當的指示。
4.6 每個部門都必須分別進行預算,并在預算范圍內開支。
4.7 嚴格掌握接待次數,原則上,同樣內容與對象的接待應盡量避免重復接待。
4.8 對重要的關系戶要設立接待卡,詳細記載其嗜好、興趣與特點等。有關接待卡的填寫與保管,另行規定。
4.9 宴請接待提倡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原則上陪同人員不得多于來賓人數,且需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宴請標準。
5.費用申請及標準
5.1 宴請接待的目的按下列原則分類,并在《來賓接待計劃單》上的“來賓單位”中寫明規定的目的:
5.1.1 上級單位(需注明單位名稱)。
5.1.2 業務往來單位(需注明單位名稱)。
5.1.3 外部關系單位(需注明單位名稱);。
5.1.4 重要的節日或慶典(需注明單位名稱)。
5.2 宴請接待按對象分為以下三類:
5.2.1 A類:政府、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上級協會。
5.2.2 B類:客戶、合作伙伴及供應商等。
5.2.3 C類:集團內部需要接待的人員。
5.3 以上三類接待對象,每類分為1、2、3、4四檔,每檔的參照宴請接待費用標準如下:
5.4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安排較高規格的宴請接待,經批準后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浮動,但浮動比例不宜超過50%。
5.5 如需接待的人員特殊,需要進行全程接待與安排的,接待計劃及費用預算另行批準。
5.6 接待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需要接待,并填寫公司規定的《來賓接待計劃單》,向部門總經理正式提出申請,經部門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同意后,交行政部簽署意見,并報集團總裁批準。
5.7 接待工作結束后接待費用按公司財務報銷規定辦結報銷手續。
6.附則
6.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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