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用品是集團公司管理人員辦公必備用品,為規范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管理人員提高辦公效率,創造優良的辦公條件,特制訂本規定。
2.辦公用品種類
2.1 辦公用品分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種:
2.2 消耗品,包括:
鉛筆、筆芯、刀片、墨水、膠水、膠帶、大頭針、圖釘、訂書釘、曲別針、橡皮筋、橡皮擦、夾子、復寫紙、卷宗、標簽、便條紙、信紙、印泥等。
2.3 管理消耗品,包括:
筆記本、簽字筆、圓珠筆、鋼筆、白板筆、熒光筆、涂改液、電池、削筆器等。
2.4 管理品,包括:
2.4.1 文件框、文件夾、筆筒、直尺、剪刀、美工刀、打孔機、訂書機、裝訂機、切紙機、大型削筆器、算盤、打碼機、日期戳、計算器等。
2.4.2 工程專用辦公用具:圈尺、靠尺、米尺、小鐵錘、計算器等。
3. 辦公用品領用
3.1 辦公用品分為個人領用與部門領用:
3.1.1 個人領用:系個人使用保管用品,如圓珠筆、橡皮。
3.1.2 部門領用:系本部門共同使用用品如打孔機、大型釘書機、打碼機及工程專用辦公用具。
3.2 職員入職時,根據工作崗位職級不同,由行政部給予配備一份基準辦公用品。
3.3 按辦公用品類別不同,領用控制不同:
3.3.1 消耗品可依據歷史記錄(如以過去半年耗用平均數)、經驗法則(估計消耗時間)設定領用管理基準(如圓珠筆芯每月發放一支),并可隨部門或人員的工作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3.3.2 管理消耗品應限定人員使用,自第三次發放起,必須以舊品替換新品,但消耗品不在此限。
3.3.3 管理品列入移交,如有故障或損壞,應以舊品換新品,如遺失應由個人或部門賠償或自購。
3.4 部門及個人因工作原因需要另外添置的辦公用品,由申請部門(人)填寫《采購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簽字后,由行政部匯總上報審批后辦理。
3.5 配置或領用的各種辦公用品,只限辦公使用,不得用于私事和與公司無關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帶出公司,嚴禁帶回家私用。
3.6 辦公用品人為損壞,或因責任心不強造成丟失的,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根據情況全部或部分由本人賠償。
3.7 人員離職時,應將剩余辦公用品一并繳交行政部。
4.辦公用品的采買與保管
4.1 辦公用品統一由行政部定點購買,定點商家的選擇按照貨比三家原則進行選點。
4.2 必需品、采購不易或耗用量大者應酌量庫存,特殊辦公用品行政部無法采購者,可以經行政部同意授權各部門自行采購。
4.3 公司開展大型活動所需用品,由各職能部門呈報購置計劃,經分管領導簽批后交行政部,報經集團領導審批后由行政部統一購買。
4.4 印刷品(如信紙、信封、表格等)除各部門特殊表單外,其印刷、保管均由行政部統一印刷、保管。
4.5 辦公用品(庫存備貨)由行政部負責保管,并建立低值耐用品臺帳,登記出入庫,每月清查、盤點。
5. 附則
5.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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