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促進集團本部員工工作的有序開展,明確出差人員的任務及差旅費的報銷,做到出差員工管理有章可循、接章辦事,特制定本規定。
1.2 長期駐外人員、提成包干制營銷業務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2.出差審批權限
2.1 境內出差:
2.1.1 部門副總以下人員:3天(含)以內,由部門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5天(含)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5天以上一律由總裁批準。
2.1.2 部門副總以上人員(含副總):一律由總裁批準。
2.2 境外出差:一律由總裁批準。
3.辦理出差手續
3.1 員工出差應在出發前,填寫提報《集團員工出差申請單》按規定審批權限審批后,送行政部考勤備案。
3.2 《出差申請單》必須明確出差地點、出差日期、出差任務、計劃安排等。
3.3 凡到下屬公司出差的員工,由行政部發工作聯系函,并提前傳真至出差目的地公司綜管部(辦公室)。綜管部接到聯系函,負責做好出差員工的安排工作。
3.4 凡員工到下屬公司出差,應自覺維護集團公司形象和自身形象,嚴格自覺地遵守下屬公司規章制度,并由下屬公司協助集團行政部代行稽核。
出差期間,由下屬公司負責考勤,出差結束,下屬公司負責將員工考勤情況報集團行政部。
3.5 審批出差時間到期,出差任務未結束的,應事先辦理續期報批或口頭報批后待返回補辦審批手續,否則,多出天數按曠工處理。
4. 出差線路及時間
4.1 出差線路一般應選擇最短而且最方便的線路,應盡量減少出差路途所用時間。
4.2 出差途中如遇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改變路線時,應征得主管同意,按實際差旅費報銷。
4.3 出差員工因繞道探親訪友或辦理其它私事,繞道車船費多開支部分由本人負擔。
繞道車船費多開支部分=實際票價-直線票價。
直線票價的計算標準:
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臥條件的,按硬臥中鋪計算,乘其他交通工具按相應票價計算。
5.出差地區劃分
出差地區劃分為一般地區與特殊地區。特殊地區指:北京、深圳、珠海、廈門、廣州、上海等。
出差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即:出發、返回當天均算出差。
6.差旅費預借
6.1 公司員工出差,須先行確定地點、任務,天數、人數及費用預算并在《出差申請單》上載明,以保證差旅費在年度預算定額內節約使用。
6.2 出差員工按實際需要預借差旅費,其預借款額,經由該部門總經理初審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總裁批準后暫借,出差完畢向行政部銷差后,應于后續2個自然周內呈報核銷。如2周后仍未報銷,財務部可將預借差旅費在出差人月薪酬中先預扣回。
7.差旅費報銷
7.1 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出差補助和郵電通訊等其他費用。
7.2 差旅費報銷根據出差人任職和出差地區的不同、費用項目的不同,采取實報實銷、限額內按實報銷與定額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7.3 《出差申請單》的審批流程按行政部的規定辦理。經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是出差人向財務部辦理出差借款、報銷出差費的依據。
7.4 集團公司員工出差到外地,除公司高管人員可以自行按標準選擇交通工具外,其他人員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飛機(路途遠、任務急需要乘坐的應經過總裁批準后方可乘坐)。
7.5 出差人員夜間(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車超過6小時,或白天連續乘車超過10小時的,可購買臥鋪票。
7.6 出差人員按規定乘坐車、船、飛機,憑車、船、機票據實報銷。每次出差的機場、火車站、碼頭往返費用,以最節約的方式憑相應張數票據(在票上注明時間、起始地點)據實報銷。
7.7 住宿標準:
7.7.1 總裁出差,各項費用實報實銷。
7.7.2 其他人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標準以內部分,按住宿發票實報實銷,超過標準的部分由本人自負。
7.7.3 部門經理及其以下人員,同性別兩人以上出差,須合并住宿。
7.8 下列人員的差旅費報銷應按第7.9條的規定:
7.8.1 參加各類會議的人員;
7.8.2 到下屬公司的出差人員;
7.8.3 業務性等長期出差人員;
7.8.4 外出學習、培訓人員;
7.9 上條所列人員有關費用按下列標準報銷:
7.9.1 參加各類會議的人員,住宿由會議統一安排的,會議期間及會議前后的住宿費據實報銷。如果有繳納會務費的,憑會議無伙食補貼證明按正常出差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市內交通補貼在正常出差標準內據實給予報銷。
7.9.2 到下屬公司出差的人員分為下列情況:
7.9.2.1 如果下屬公司有食宿條件的應在下屬公司食宿(住宿免費提供,伙食費按該公司標準自行給付)。
7.9.2.2 如果下屬公司沒有食宿條件的,出差人員的出差費報銷則按正常進行。
如果下屬公司有食宿條件但無法提供住宿的(應事先報告),經核實后可按標準報銷住宿費。
7.9.2.3 公司高管人員短期(10天以內)到下屬公司出差的,可按標準報銷出差費,不受本條款的限制。
7.9.3 出差時間超過30天(不含30天)的按長期出差處理。
7.9.4 長期出差、駐外人員的安排:
7.9.4.1 長期出差、駐外不適用本規定,因此不享受出差伙食補貼。
7.9.4.2 長期出差、駐外人員可享受專項津貼。
7.9.4.3 長期出差、駐外人員的住宿安排:其一是住下屬公司招待所,其二為租房,其三為住酒店。
7.9.4.4 公司長期出差、駐外人員,適合長期租房的,可租房,長期租房合同由公司與出租方簽訂,費用按租賃合同相關約定結算,不再報銷住宿費用。
7.9.5 經批準外出學習培訓人員按以下標準發放伙食補貼:學習期1個月以內,每天30元;學習期1個月以上、2個月之內,每天25元;學習期2個月以上,每天20元。住宿費憑收據據實報銷,學費憑辦學單位或受托培訓單位開具的正式收據,按公司有關規定另行報銷。學習期間不報市內交通費。學習往返路途按出差標準報銷。其它按公司培訓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7.10 與集團公司領導共同出差的,行政部將視具體情況確定報銷標準;
聘請公司以外的人員同公司員工共同出差辦事,聘請人員的報銷標準比照陪同人員的報銷標準。
7.11 員工出差發生的郵電通訊費、文印費,信用卡異地提現手續費等雜費支出按發票據實報銷。
7.12 公司員工因出差到下屬公司辦事,差旅費不在下屬公司報銷。
7.13 公司員工在本市內公出辦事,市內交通費用據實報銷。
7.14 出差單據不能多次出差一次性粘貼;同一出差任務2人以上出差,由1人負責報銷。
7.15 出國人員差旅費報銷規定:
7.15.1 住宿費、交通費憑發票報銷。
7.15.2 伙食費由代表團組統一掌握,不再單獨報銷。
7.15.3 若非由代表團組統一掌握,則按人每天20美元報銷。
7.15.4 出國人員境外出差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8.禮品、招待費
8.1 員工出差期間需向客人、客戶提供禮金(用于慶賀、吊唁、探望等)或需送禮品、紀念品及土特產時,應事先提出具體方案及預算,按集團公司領導批準方案辦理。計劃外臨時工作需要,先報告集團公司領導批準,返回后補辦手續。
8.2 在出差地宴請客人、客戶,原則上應事先提出具體預算,并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在批準限額內招待;超出批準限額或臨時宴請,需口頭報批后宴請,返回后補辦手續。
9、出差聯絡與報告
9.1 員工在出差期間應向部門主管領導匯報出差任務執行情況,保持與上一級領導電話溝通和聯系。
9.2 出差員工完成任務回公司后3日內,應向主管領導及時提交出差報告。
10.附則
10.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10.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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