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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和信用證實務培訓班 |
信息發布:企業培訓網 發布時間:2009-4-17 13:4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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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ICC)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年會上通過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600,該慣例已于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與使用了12年之久的UCP500相比,UCP600在形式、結構和內容上有較大的調整和增刪,在單據處理、議付、支付等方面做了重大的變動,對銀行、保險、船運、司法、進出口企業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對UCP600的掌握和熟練運用,已經成為高端經濟、外貿人才必需的能力和素質體現。但是因為UCP 600較之于UCP500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必須經過仔細的比對和研究,方可全面掌握和運用。同時為了配合UCP600的實施,國際商會還于2007年3月對《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即ISBP)進行了更新。作為UCP的一個重要補充,ISBP具體解釋了單據處理人員應該如何應用UCP中所反映的實務做法,不僅是各國銀行、進出口公司信用證業務處理人員的必備工具,是法院、仲裁機構、律師在處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的依據,也是教育研究人員應該掌握的重要內容。 《國際慣例和信用證實務培訓班》的對象主要為外貿進出口企業和各銀行國際業務部門的從業人員。來自中國銀行業務第一線的授課老師,針對UCP 600和ISBP進行的新調整,運用生動、靈活、貼切的真實案例,對新慣例的要點一一列舉、分析,使每個知識點的介紹既清晰簡潔,又通俗易懂。其中并穿插大量生動翔實的實際業務案例分析,詳細解析使用信用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風險,并逐一提出解決方案。如: 付款、承兌與議付的區別是什么? 議付的概念和UCP500中所述有何不同? UCP600確定的單據一致性的新標準是什么? UCP600實施后,國際商會的其他相關規則,如URR525、ISP98、eUCP和ISBP是否仍然獨立存在? UCP600用哪一個詞語來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兌三種兌付方式進行定義? 議付信用證可否開立成遠期的? 指定銀行可否對延期付款信用證進行融資并在發生欺詐時以善意第三方的身份獲得償付? 為什么說許多教科書稱“匯票的付款人應該打成議付行”是錯誤的? 提單由承運人簽發,如果有更改,是否只能由承運人證實? 信用證要求提交檢驗證,明確注明貨物是殘次商品的檢驗證為什么可以接受? UCP600刪除“如果信用證仍要求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單據”的理由何在? 如何理解“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于開證行對于受益人的責任”?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FCR,并規定交單期為15天,單據是否必須在規定的交單期內提交? 所有單據中顯示的受益人或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應與信用證完全一致? 為什么說不應該把“第三方單據可接受”理解成提單的發貨人可以是第三方? 開證行可以轉讓自己開立的信用證嗎? FI、FO、FIO是否屬于運費之外的費用? 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保險單據是否只有載有“一切險”條款才是單證相符? 分批裝運和分期裝運有什么區別? 單據在寄送途中遺失,風險應該如何分擔? 本課程的內容豐富、濃縮,體例安排合理、順暢,使得受訓者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高效地掌握和運用最新國際慣例。我們相信,通過這樣的專題培訓,將極大地提高參訓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操作能力,準確地掌握UCP600和ISBP的新變化,迅速地解決實務中的疑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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