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為規范集團現有的視覺形象識別元素,為維護和確保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統一性、規范性和延續性,充分展示集團的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塑造集團的整體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 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是由代表集團視覺形象的識別元素及其組合變化構成的系統,適用于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
1.3 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管理包括:對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界定以及對其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2.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2.1 本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分為基本要素、應用要素二部分。
2.2 基本要素規范是由標識、中英文標準字及標準色等三部分組成,它們是整個標識信息和形象識別的核心,由此確立了企業對外的視覺形象。
2.3 應用部分包括企業辦公應用、外部形象應用、企業形象宣傳應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應用四部分,是視覺形象識別元素的標識載體,分為辦公用品、公關用品、旗幟、導示、服飾、交通等六個系列,基本涵蓋了日常辦公、會務公關、形象宣傳等領域。
2.3.1 辦公用品系列 包括:徽章、名片、信箋、信封、稿紙、文件袋、檔案袋、文件夾等。
2.3.2 公關用品系列 包括:請柬、賀卡、光盤、會議證件、禮品袋、包裝紙、雨傘等。
2.3.3 旗幟系列 包括:司旗、車旗、桌旗等。
2.3.4 導示系列 包括:室內(外)導向牌、樓層導向牌、路牌、單位門牌、手把門掛牌等。
2.3.5 服飾系列 服飾部分僅對服飾需使用集團形象識別元素時,對識別元素的內容、位置及縫制的工藝進行規范,手冊中的實物僅作示意,不對服飾的款式作明確要求。
2.3.6 交通系列 交通部分僅對識別元素的內容、位置及工藝進行規范,手冊中的實物僅作示意。
3.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機構
3.1 XXX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XXX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推廣、實施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全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劃、宣傳、推廣、審核和驗收工作,確保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在全集團范圍內得到統一、全面、深入的貫徹實施。
3.2 集團行政部為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推廣、實施工作的執行機構,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編制《XXX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Visual Identity System)手冊》(以下簡稱《VI手冊》)。
3.3 集團行政部對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XXX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維護。
3.4 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的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推廣實施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單位)內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推廣、實施工作,推進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貫徹落實。
4.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使用和監督
4.1 《XXX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手冊》的紙質版本和電子版本,作為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實施、推廣工作的執行標準。
4.2 集團指導、監督各有關單位按照《VI手冊》規定,規范制作使用涉及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在集團范圍內和對外使用的有關用品。
4.3 《VI手冊》中規范了應用部分各項目的規格、尺寸等基本要素,并據此分為三種類型,作為制作使用的依據。
4.3.1 第一類:明確規定了規格、尺寸的項目,制作時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更改。
4.3.2 第二類:以提供參考規格及尺寸比例為主的項目,應按規定結合實際進行制作。
4.3.3 第三類:需結合具體環境細化設計的項目,以提供示意圖為主,制作時須確保實際效果與集團整體視覺形象風格保持一致。
4.4 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在制作《VI手冊》包含內容之外、涉及集團形象及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各類物品時,需報集團行政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使用。對使用不當者,集團行政部有權予以糾正。
4.5 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以集團名義舉辦大型會議、活動時,在主席臺背景、會場布置方面應以集團視覺形象標志為主元素。
第十六條 集團各部、子(分)公司及關聯企業在具體應用中,應同時遵照《商標管理規定》執行。
4.6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作為集團的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XXX集團擁有其所有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抄襲、擅用集團的專有識別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4.7 集團對用于商業目的XXX集團品牌用品實施專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商業目的利用集團形象識別系統的基礎及應用元素。如需作商業目的使用者,必須報請集團行政部審批,依照集團規定訂立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僅限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內使用集團視覺形象識別元素。
5. 附 則
5.1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5.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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