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當代金融家》 作者:崔宏 市場上是否還在流傳著“現在銀行信貸人員打死都不做無抵押貸款了”的傳言?其實,從貸款實務來看,越是沒有擔保的信用貸款,利率越低,事實上也正是安全性更高的貸款;而越是有擔保的貸款,風險系數越高,定價也越高,安全性自然就差。
隨著中國商業銀行不斷走向資本市場,信息透明度越來越高,在不斷引起大家關注的同時,也為廣大市場人士以及學術研究提供了必要的資料數據。一段時期以來,筆者注意到有些媒體與專業人士對商業銀行的有些觀點存在一定偏差,或者說可進一步商榷。
如一些媒體或分析人士認為,信用貸款余額占比相對抵押貸款余額占比上升,意味著貸款質量下降或風險上升。而一些專業研究人員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對貸款定價的影響出發,認為抵押貸款由于風險的緩釋,定價應比信用貸款的定價低。
這兩類觀點或看待事物的視角為一脈相傳。筆者認為,這不僅是由于不了解銀行貸款實際操作和中國金融環境而產生的認識,更是對理論的錯誤解讀,因此有必要加以解釋和說明。
理論闡釋
眾所周知,貸款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信用和擔保。擔保又分為保證、抵押和質押。不過廣義而言,信用也是一種擔保,只是以借款人自身信用擔保而已。理論上講,由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貸款的違約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率等,進而對貸款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產生一定影響。根據收益與風險平衡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定價時,應扣減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對信用風險的緩釋作用,進而確定一個較之無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情形相對優惠的價格。一般認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對貸款風險的緩釋程度遵循如下遞減關系:質押、抵押、保證、信用,相應銀行貸款的風險溢價應遵循如下遞減關系: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理論的正確性嚴格依賴于同一筆貸款的判別基礎,若是用于比較不同貸款、特別是不同借款人的不同貸款,則容易發生置換概念的錯誤。
同是上述理論前提,若推導出同一筆貸款若采用不同的風險緩釋工具,則由于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的風險緩釋程度不斷增大,相應其風險也逐級遞減,因而其定價也應漸次降低。理論上看,這應該沒有什么錯誤。但若是憑此即單純推導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的定價逐級降低,相應其風險也是逐級遞減就不正確,特別是用于比較不同企業的不同的貸款時更會出現錯誤。
由于不同企業的資質不同,或者說信用不同,在同樣的基準利率下,其總體風險不同,貸款利率也不相等。同樣的風險緩釋工具,其緩釋程度不同,即使緩釋程度一樣,由于總體信用或風險不同,導致其風險溢價也不可能相同。
貸款實務
盡管理論上銀行對企業普遍采用抵押、質押或保證等方式發放貸款,是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抑制融資企業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降低企業貸款違約損失的關鍵措施。調查和研究也表明,對同樣信用等級的客戶,擔保貸款的違約率或違約損失整體而言低于信用貸款。但在中國,銀行普遍采用擔保方式發放貸款,則有其特定的歷史淵源。
在計劃經濟時期,與傳統的經濟體制相適應,銀行對企業發放的貸款被視為“第二財政”,相應都是信用貸款,這是信貸資金“供給制”的重要形式。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轉軌,為了增強企業還款的意愿,銀行開始探索新中國金融史上從未發放過的“抵押貸款”。發展至今,在中國的商業銀行中,抵押貸款成了常規性業務,以至于市場上都流傳著“現在銀行信貸人員打死都不做無抵押貸款了”的傳言。
事實上,從貸款擔保方式分類及占比情況來看,目前典型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抵質押貸款占比均為50%左右,加上保證貸款,占比高達70%左右,而信用貸款占比僅在30%左右。在一些縣級銀行,其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占比基本達到90%以上。
導致擔保貸款占比居高不下的原因,在實際信貸活動中,除了對企業還款的約束、信貸人員囿于責任追究的考量外,主要還由于各商業銀行實行經濟資本管理考核,各銀行均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作為重要手段而運用于信貸實踐中。
但隨著對擔保手段越來越倚重,不少人、甚至包括部分所謂的專家和學者,將抵押貸款看成是銀行的常規業務,反而淡化了擔保手段的內在作用機理,并形成了“信用貸款占比較高,風險系數相對也比較大”等簡單化認識。在具體評價一家銀行的資產結構,或者對比不同企業貸款的安全性時,如此結論是不嚴謹、甚或是錯誤的。
回到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對貸款定價的影響方面來看,實務中多數商業銀行的做法是:先根據企業自身資質(信用水平),確定是否可作為授信對象,再考慮雙方的談判地位,確定貸款利率和擔保措施。對于優質強勢客戶,利率不僅低,而且客戶可能還不會答應任何擔保措施;對于優質均勢客戶,可能會考慮是否有擔保措施而在利率水平上微小浮動;而對于弱勢客戶而言,利率不僅高,而且擔保措施是授信的前提條件,有了擔保措施,也不會降低利率。多數情況下抵押貸款的定價是不考慮或很少考慮抵押緩釋作用之前的價格。
從如此實務出發,可以看出,越是沒有擔保的信用貸款,利率越低,事實上也正是越安全的貸款;而越是有擔保的貸款,風險系數越高,定價也越高,安全性自然就差。
在信貸實務中,我們很少會看到同一家銀行對同一個企業,抵押貸款的利率會低于信用貸款的利率;在同一時期,也很少能看到不同企業之間,獲得信用貸款的利率會比獲得抵押貸款的利率高。也就是說,在銀行相同的授信政策下,抵押等擔保手段更多發揮的是置信威脅的作用,而不是降低風險溢價的功能。
補充說明
盡管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未能在其貸款的風險定價中得到應有的體現和反映。但我們并不就此否認抵押作為風險緩釋工具的積極作用,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其對銀行貸款違約損失率的保護作用客觀上仍然存在。
筆者曾在不良貸款回收率的調查和研究中,利用252個處置案例得到一些結論:從不同貸款方式來分析,在全部樣本企業中,信用貸款回收率最低,平均為12%;而抵押貸款回收率最高,平均達21%。兩種貸款方式之間在回收率上存在著顯著差別。但擔保措施對貸款損失事后的緩釋作用畢竟不同于擔保措施對貸款當初定價的影響,考慮到違約概率的影響,信用貸款在定價時預期損失仍會較小。希望本文有助于澄清市場或研究中,對銀行不同擔保方式貸款的占比、定價與安全性等方面評價的不正確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