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準則》作為38項具體準則之一,它適用于建造工程或大型資產的企業收入的核算。該準則對收入、成本的確認較《企業會計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較多,在此僅對該準則下的一些相關報表填列的變化進行簡要說明。
資產負債表。按照資產負債表填報要求,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在“存貨”項目下列示,如果“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余額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的差額,“存貨”項目反映的是負數,這樣很難做出合理解釋,所以,“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項目不一定在“存貨”項目下列示。“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及“工程結算”科目作為“工程施工”或“生產成本”科目的備抵科目,如果“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余額及“工程結算”科目 余額小于“工程施工”或“生產成本”科目余額,則作為一項資產,在“存貨”項目下反映;反之,則作為一項負債,在“預收賬款”項目下反映。
現金流量表。按照現金流量表的填報要求,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采用分析填列法時,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賬戶記錄分析填列。
執行《建造合同準則》后,“主營業務收入”的對應科目發生了變化,不再與“現金”等科目對應,需要將“工程結算”取代“主營業務收入”,滿足科目對應關系,分析填列法才能得以成立。
“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的填列,同樣需要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仍需分析填列,因為涉及到“存貨跌價準備—— —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的轉回問題)替換為“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科目。
工程成本表。工程成本表是傳統的、重要的內部報表,按照《建造 合同準則》所確認的收入沒有實物量支撐,而內部管理需要找到成本升降原因并采取對策,故該表仍有其存在的價值。
執行《建造合同準則》后,該報表的性質和內容沒有改變,但報表項目與會計科目的對應關系發生了改變,“預算成本”項目不再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與“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發生額的差額相等,“實際成本”項目也不再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發生額相等,相應地該表與利潤表相關項目也不再對應。
該表的計算公式為“預算成本-實際成本=工程成本降低額”,在實施《建造合同》準則后,該等式是否成立?答案是肯定的。
預算成本應以“工程結算”科目為基礎分析填列,實際成本應根據公式“期初未完工程成本+本期費用-期末未完工程成本=已完工程成本”計算填列,本期費用即“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的本期借方發生額,期初、期末成本無法直接在賬簿上體現,但可以通過輔助核算來解決。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