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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與運作 |
信息發布:企業培訓網 發布時間:2009-5-22 18: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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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艷生、莫幸燕) 編者的話 著名學者錢學森曾經指出: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立法機關近期頒布了一系列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進一步深入改革和開放,以及與國際慣例接軌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配合學習、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關法律法規,由廣東廣信國際咨詢公司策劃,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中山大學法律系、中南政法學院、廣東行政學院等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有關專家、學者編寫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叢書》。 這套叢書得以出版,應該感謝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有關領導和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應該感謝原廣東省人大主任羅天為該叢書題詞。 但愿這套叢書能為讀者學習和認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提供幫助,以實現全體作者和編委的初衷。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是中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市場機制的運行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和普遍的規范作用。中國公司法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應運而生的。它大膽借鑒、吸收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成果,如法人所有權制度。但又具有中國特色,特別是對中國的企業制度改革作了全面總結,肯定了企業改革成果和公司實踐成果,使之有了法律保障。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學習和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內容,由汪艷生、莫幸燕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編寫了本書。本書內容詳細,論述注釋準確、通俗,既適宜于一般讀者閱讀,也是廣大經理管理人員、專業工作者的理想參考書。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錯處難免,望諸君斧正! 一、公司法總則 1.公司法的宗旨 1993年12月29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法》的出臺和實施,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為中國企業走向現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條規定:“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公司企業,以適應現代化企業制度需要。全國現有100多萬家公司,其中有相當部分是不規范的,主要表現在產權關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組織管理機制混亂,企業內部權責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備公司基本特征的企業也改頭換面為“公司”,“公司熱”已有十多年,但始終未形成適應公正市場經濟秩序所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形態。所謂現代企業制度,是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產權清晰、責任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企業制度。概括地講,其基本特征是企業法人制度、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組織管理制度,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典型組織形式,因為它能夠有效地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產權關系明晰,組織管理體制科學合理,權責分明,風險分散而又有利于籌集資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將推動我國企業制度新一輪的改革,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 2.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這一西方社會的產物。起源于古羅馬帝國時期。 ①在14、15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產生了資本主義的萌芽,類似于現代意義上的公司才得以出現。公司在資本主義制度發展到成熟階段得到了高速、廣泛的發展。舊中國,最初出現的公司是鴉片戰爭時期由英國人在中國辦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官僚資本也相繼創辦了公司,在民族資本創辦企業時,也采用了公司的組織形式。社會主義中國的公司最早從全國解放以前的解放區出現,發展到今天,風風雨雨40多年,但一直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公司形式,至少不是一個普遍現象,這正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迫切性所在。coc1①[美]丹尼爾•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頁。coc2 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國公司法規范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對公司的概念作明確規定。根據公司的一般特征,結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體現出來的原則,可以將公司概括為依法定程序設立的,以至少兩個投資主體結合成的聯合性企業法人。公司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企業。這里包含兩層意思,首先,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一個國家的企業組織往往是多種形式并存,一般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受公司法調整。另外,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有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之分,只有公司才是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組織,雖然公司股東不一定承擔有限責任,這正是公司的優點之一。 (2)公司是經濟聯合體的一種高級形式。這里也包含兩層意思,首先,公司是一個經濟聯合體,現代意義上的公司至少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投資結成一個經濟實體。可以說這是公司最本質的特征,公司一詞的中文含義也說明了這一點,莊子有語:積卑而為高,合小而為大,合并而為公之道,是謂公司①。雖然中國《公司法》規定中有國有獨資公司,那不過是中國經濟體制轉軌中的一種例外。其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經濟聯合體,它是形成法人的資格的聯合,公司內部的各生產經營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在大陸法中將公司稱為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正好說明了這一特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公布)中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為避免混淆和誤解,故未引用此概念來表述公司的含義。coc1①武憶舟著:《公司法論》,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1頁。coc2 3.公司的種類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的公司。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根據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臺灣地區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還包括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所謂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由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與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這種公司是大陸法國家所特有的。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前兩種公司,體現了自己的特色,因為這兩種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更好地體現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內涵。 4.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法》沒有對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作專章或專節規定,拼棄了過去企業立法中的列舉式規定作法,避免了列舉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權利可以概括地稱為經營自主權。《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對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公司法》第12條第1款、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同時,《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由此可見,公司的權利比其他企業不僅要大,而且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對公司的義務也規定得比較概括,《公司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公司法》第15條、第16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 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而且《公司法》還規定了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和重大事項必須聽取職工和工會的建議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對職工勞動權益的特殊保護。 5.公司股東的權益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和組成人員,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忽視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對股東的權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并按其出資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其出資或所持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還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 (3)查閱公司章程、查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比資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紅利; (5)公司終止后按其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法》還通過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制度和管理機制來保障股東權益,并規定了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合法權益受侵犯等權利(詳見第2章、第3章有關內容)。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僅列出部分。詳盡資料歡迎索取:71peixun@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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