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正逐步與國際接軌,雖然我國稅法中相關經濟事項的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相銜接,但是,由于各自的指導思想和衡量原則不同,二者確實也存在著差異。為了避免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混淆,本文將二者主要差異歸納如下。 一、投資收益處理的差異
(一)短期投資 1、股息處理的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應予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計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稅法規定: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應予實際收到時,計入收入總額。
2、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處理的不同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
(二)長期投資 1、投資收益時間確認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可以采用權益法或者成本法進行核算。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末,按應該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并相應調整投資賬面價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時,在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時確認。 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上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方能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從上述可看出,稅法規定的投資收益確認時間比權益法晚,比成本法早。 2、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全部投資所得,不論是企業投資的持有收益還是投資的處置收益都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中。 稅法規定:對企業“投資收益”中的投資收益分為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對持有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該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處置收益則應該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考慮重復征稅問題。 3、被投資方發生虧損,投資方投資損失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會計上既可以確認投資收益,也可以確認投資虧損。 稅法規定:對于被投資方發生的虧損,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不能將被投資企業的虧損在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納稅所得來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稅前彌補。 4、股息性所得確認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股息性所得僅限于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 稅法規定:股息性所得是指從被投資企業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取得的分配額。 5、股票股利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不進行會計處理,也不作為投資所得。 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確定投資所得。 6、股權轉讓損失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損失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全額進行扣除。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第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股權投資差額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股權投資差額可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 8、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所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 9、非貨幣性資產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稅法規定: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國債利息收入處理上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應做調減所得額的處理。
二、存貨 1、盤虧存貨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 2、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價法。 稅法規定:對采用后進先出法的使用提出了限定條件,即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應該相一致,從而限制了納稅人對后進先出法的任意使用。 3、存貨跌價準備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管理費用。 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 4、自產和委托加工產品在自用處理上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自產和委托加工產品自用,在會計處理上是按成本結轉的,并不作為銷售處理。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門領用原材料,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稅額等,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稅法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該視同銷售,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辦法確定計稅價格。如果是外購產品用于投資、分配和無償贈送,按稅法規定也視同銷售處理。 三、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一)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確認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固定資產發生的支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應該確認為改良支出:①使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②使固定資產的生產能力提高;③使產品質量提高;④使產品品種、性能、規格等發生良好的變化;⑤使生產成本降低;⑥使企業經營管理環境或者條件改善。 稅法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才能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①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②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③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 可以看出,會計制度是以定性為主,而稅法制度主要是以定量為主。
(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計量及折舊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差異 1、計提折舊范圍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房屋建筑物應計提折舊;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出售給職工的住房、接投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2、折舊方法選擇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數遞減法。 稅法規定:企業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對特殊設備經批準后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3、折舊年限確定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稅法規定: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a、房屋、建筑物為20年;b、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c、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資產評估增值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該相應的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企業已經按評估調整了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者攤銷 的,對已經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并按照規定的“據實逐年調整法”或者“綜合調整法”進行調整。
(五)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
(六)在建工程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稅法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四、無形資產 (一)接受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稅法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 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自創的商譽不能作為無形資產,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稅法規定:外購的商譽不得攤銷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