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57號 近期,在法律規(guī)定的匯算清繳期就要結束的時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的文件,這些文件對于納稅人來說非常重要。為什么要在這個時候才給予明確,總局的文件并未說明。因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對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實質影響,但卻對納稅人安排產生明顯的影響。與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配套的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終于出臺了,雖然執(zhí)行時間是2008年1月1日,有1年半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從政策上來看并未對納稅人的納稅產生什么不便,但從程序的角度來看進行申報的時間已經過了,那些沒有及時申報的納稅人該怎么辦?《通知》中并沒有明確。既然是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從法律上來看,對于企業(yè)2008年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能適用該文件,但當時并沒有任何解釋。 《通知》明確了資產損失的種類、以后收回部分的處理、進項稅的處理辦法,明確了壞帳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等的具體標準,還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具體解讀如下: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收回部分處理,企業(y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境內外損失的處理原則 :企業(yè)境內、境外營業(yè)機構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yè)機構由于發(fā)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產損失的證據:企業(yè)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fā)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執(zhí)行時間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詳細內容: 一、現金損失是指企業(yè)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二、存款損失是指企業(yè)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yè)、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三、固定資產損失或存貨損失 盤虧損失是指對企業(yè)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毀損、報廢損失對企業(yè)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存貨被盜損失對企業(yè)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進項稅額的處理,企業(yè)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壞賬損失是指企業(yè)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五、貸款損失必須履行下列程序 :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五)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六)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九)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十)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y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十一)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十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股權投資損失的條件如下: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連續(xù)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xù)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作者:包向宇 來源:價值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