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我公司在建工程欠付部分工程款,對方單位為盡快收回欠款同意我們可以少付部分款項。但此項工程去年已經轉固。
要沖平應付賬款的余額,我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唐老師: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工程款項的支付與在建工程成本確認的關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 —固定資產》的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一般來說,無論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建造合同)是固定金額合同還是浮動金額合同,只要是在建造該工程完工轉為固定資產(嚴格來說是達到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合理、必要支出,都應該計入工程成本。如與工程有關的借款利息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部分,都應該資本化。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工程結算審計確認的價款,還是按照固定金額合同約定的價款,只要是在企業賬務處理上轉固(雖然準則制度規定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但具體操作中還是有一些微小的差異,我們在這里強調企業轉固的確定金額)之前確定的應付金額,都應計入工程成本,除非事后發現屬于業務處理差錯而應該調整的工程成本。此后發生的債務減讓或者修改債務條件,不調整工程成本,而應按債務重組的相關規定調整應付款項余額。
另如按合同約定,某項在建工程應付施工單位固定金額100萬元,同時約定,工程驗收達到優良的獎勵2%,但在工程完工后3個月內結清工程款的,可以減讓1%。這種情況下,獎勵金額應加計工程成本。而現金折扣部分的處理要視情況而定。
通常情況下,應該按全額確認成本,而將折扣計入損益,但如果將所享受折扣在結算票據上一同體現,即發票開具的最終金額是減讓后金額,可以按折扣后金額確認工程成本,但前提是此時尚未最終完成工程財務決算。如果是完成財務決算后發生的折扣或者債務減讓,一般不應調整工程成本。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