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1994年開始起草,歷經12年多次修改,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具有標志性的一部法律。盡管我們在企業破產工作中已經取得了一些新的進展和突破,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特別是企業負責人,一提企業破產還是患得患失,顧慮重重。如果我們不能理直氣壯地推動企業破產工作,將無法形成完善、健康的市場機制,推動整個企業資產優化和重組。因此,我們必須解除顧慮,提高對企業破產工作的思想認識。
首先,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規律的必然結果。我們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優勝劣汰這條鐵的規律必然發生作用。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優勢企業合并劣勢企業,劣勢企業破產重組,是一種十分正常的經濟現象。世界上只要有新生的企業,就有破產的企業,而且新生的企業越多,破產的企業也會相應增加。即使是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每年的破產企業也占1.1%以上,而我國企業破產率目前還達不到萬分之一。如果沒有企業破產,企業資產將變成死水一潭,進不了產權市場,虧損的企業和投資失誤的企業就可以繼續躺在國家或大集團的身上,不能獨立地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市場機制也發揮不出應有的資產配置作用。
第二,企業破產是特困企業獲得再生的客觀要求。對那些早已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特困企業,我們有兩條解決的思路。一是消滅企業虧損,二是消滅虧損企業。應當說,這兩種辦法都是同樣重要的。能夠通過其它途徑消滅企業虧損,當然是我們所期望的最好結局。但是,有一些確實扭虧無望、沒有生存價值的企業,如果繼續采用打“強心劑”、輸血注資、撤換領導班子的辦法,無異于企業資產的繼續流失。因此,對這一類企業,只有走破產重組的路子,才能夠使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有效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企業死而后生。
第三,企業破產是優勢企業膨脹規模的有效途徑。當前,我國企業面臨全球金融危機的挑戰和考驗,資金形勢依然十分緊張。一方面優勢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集團急需擴大經濟規模,遇到了資金緊缺的困難,僅靠銀行貸款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即使有了資金,也需要較長的建設周期;另一方面,一些虧損企業長期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造成大量的存量資產閑置。如果使其硬性運轉起來,也難以發揮應有的資金效益,有的甚至還生產越多,虧損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達到破產條件的虧損企業實施破產,由優勢企業定向收購,并負責安置部分職工,無疑是一條盤活存量資產,既省投資,又省時間,能夠迅速形成規模優勢,發揮整體競爭能力的最好路子。
第四,企業破產是對債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企業達到破產條件,無法正常運轉時,已經不能通過自身努力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停產或勉強撐持下去,也只能是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及時地實施企業破產,可以實現債務重組,使債權人的債務重新找到可靠的償還人,從而制止權益繼續損失,把正在發生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在債務人狀況極度惡化之后,保護自身權益的幾乎唯一的現實選擇。當然,破產無疑會對債權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但這種損失不是正常破產本身造成的。相反,企業破產恰恰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一種特殊保護。
第五,企業破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F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產權清晰,責任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它要求現代企業要從政府特殊保護的懷抱中走出來,在市場中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政府對企業資產的經營不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通過競爭機制,不斷淘汰那些低效率、低效益的劣勢企業,把生產要素引向優勢企業和優秀經營管理者手中。通過企業破產,形成對各個市場經營主體市場行為的硬約束,促使債權人更科學地把握資金投向,債務人更加審慎地搞好資本營運,職工真正體驗一種與企業榮辱與共的切身感受,獲得一次重新競爭上崗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企業破產,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
企業破產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盡管它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是,不經過這個痛苦過程,企業就無法甩掉‘大而全’、‘小而全’和重復建設的沉重包袱,就無法使企業生產能力得以充分有效的發揮,也就無法扭轉部分企業嚴重虧損的局面。因此,只要企業符合破產條件,我們就應該解除顧慮,理直氣壯、積極穩妥地推動企業依法破產,以實現企業資產的優化重組,創造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作者:李日升 來源:價值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