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豐富多彩的會計實踐,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總是顯得原則和抽象,而且會計標準滯后于會計實務是會計領域永恒的矛盾,正是這一矛盾推動著會計科學的發展,同時也是這一矛盾給會計實務提出了挑戰。會計實務中,隨著經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經濟交易事項會計制度一般來不及規定,而對一些傳統的經濟交易,會計標準的規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這就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標準的規定,做出恰當的職業判斷。以下是工作中遇到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以請教于同行。
一、籌辦期企業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問題
籌辦期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準備階段,在這個階段,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正常開展,主要進行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公司,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由于復式記賬和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存在固有的勾稽關系。處于籌辦期的企業由于沒有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須編制利潤表,但為了反映籌辦期間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企業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由于籌辦期企業現金流量的特殊性以及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乏凈利潤基礎,使得編制現金流量表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我們分析現金流量表主表部分的編制。在編制現金流量表主表時,如何劃分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所引起的現金流量是編制籌辦期現金流量表的特殊之處。按照現金流量表準則,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經營活動是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企業籌辦期發生的開辦費,主要包括登記注冊費、估驗資費等,這些費用的發生同公司的設立行為相關,而與企業經營收入不存在直接的聯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應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可見開辦費從實質上講是應會計權責發生制要求而設置的費用性質的資產,是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必要準備,是設立企業的必要投入。從性質上看,將開辦費引起的現金流出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是恰當的,由于這種現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資產,所以在現金流量表上不應列示在“構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等欄目,而應在“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欄列示。由于規模不同,不同企業的開辦期長短不一,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實務中有人主張將在一年內發生并轉銷的開辦費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中列示,而將跨年度的開辦費在投資活動現金流量中列示,這種做法沒有考慮開辦費的性質,同時也導致會計報表的可比性降低,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
其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要求,企業除應采用直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外,還應在補充資料中以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即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由于籌辦期企業沒有編制利潤表,沒有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凈利潤基礎,所以籌辦期企業無須也不可能以間接法編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即無須編制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的補充資料。
二、收購或出售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問題
財政部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以下簡稱“解答”)中,對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如何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做出了規定,該解答規定母公司報告期內因出售、購買子公司而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予以反映,即要求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下單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下單列“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但上述規定并沒有說明企業在出售、購買子公司時子公司在出售、購買日的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如何在合并現金流量表上列示以及如何保證直接法編制的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資料中依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期初的差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的平衡。
筆者認為,既然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引致的現金流量歸類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則應該將企業在出售、購買子公司日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合并現金流量表上也應該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列示。企業報告期內出售子公司將導致期末合并范圍的減小,被出售的子公司期末將不再包括在合并會計范圍內。子公司期末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不再包括在期末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故子公司在出售日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應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在“支付的與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中反映;購買子公司時,合并資產負債表期初數中不包括所購買子公司期初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而所購買子公司期末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則包括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在購買日被購買子公司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應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在“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中反映。這樣處理后不僅能夠保證直接法下編制的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資料中依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期初的差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的平衡,而且使得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現金流量的分類在邏輯上具有一致性。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在處理企業出售、購買子公司時子公司在出售、購買日的資產負債表上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時應采用追塑調整期初數的辦法,以便能夠實現直接法下編制的合并金流量表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補充資料中依據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期初的差計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的平衡。由于調整期初數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實質上是一種為了保證會計平衡而做出的一種模擬,不符合會計信息客觀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