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月1日起,我國將在各類所有制企業統一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昨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解決了過去民營、外資企業等不能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問題。
流轉稅禁超每人每年3.5萬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企業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地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所得稅可按工資雙倍扣
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在稅前據實扣除,并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各類所有制企業均適用
這位有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問題,是調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別之一。調整后政策的適用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創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其中,外資企業要從2008年1月1日起,才能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業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政策不能累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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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稅收優惠5項條件
●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職工總數比例應高于25%(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的單位,可以享受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必須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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