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第一年,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交替,新《企業會計準則》在全國企業的推廣實施,這些都給企業財務人員帶來許多挑戰。”近日,世界稅收聯合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10多家知名院校的客座教授,曾擔任過多家大型公司集團的財務顧問的陳建昌老師,應培華企業管理培訓集團邀請來到浙江杭州,為廣大浙企財會高管講授有關處理納稅爭議的注意事項。
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究竟能否稅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該如何正確操作?
在實際工作當中,有些稅務干部對于企業某個年度12月31日前沒有入賬的成本費用,都確認為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該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當中被發現,就認定為未按規定申報或虛列成本費用,處理的方法是補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陳老師說,國家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這個規定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應對“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納稅爭議問題應注意以下四點:
其一、要認真、系統、全面地理解稅法。關于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的稅務處理問題有兩個文件,一個是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講得是怎么處理,沒有講如何確認。另一個是國稅發[1997]191號,講得是確認的標準,對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做出了明確的定義。
其二、要區別會計核算與匯算清繳的時點。年度會計報表終結時點是12月31日,而稅務機關法定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和年度申報的終結時點是次年的5月底。
其三,企業每年度在匯算清繳和年度申報的終結前,一定要認真仔細地核查上年度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情況,一旦發現“遺漏”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其四,補帳的具體操作方法:年度申報直接調整,財務報表作補充說明,相關憑證和記錄以“以前年度損益科目”入次年帳,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復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作者:楊珍 盤和林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