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稅收聯合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10多家知名院校的客座教授,曾擔任過多家大型公司集團的財務顧問的陳建昌老師,應培華企業管理培訓集團邀請來到浙江杭州,為廣大浙企財會高管講授《08年新準則與新稅法差異及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實務操作》。
稅務稽查是行政執法,負有舉證義務
關于應付帳款長期掛帳的納稅爭議,一般是結轉年度收益問題。一般來說,稅務稽查對公司的“應付帳款”是必須要重點檢查的項目(特別是長期有余額且金額較大的)。檢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額的款項,弄清來龍去脈,看是否存在將應計入銷售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的款項,掛在應付帳款;有無將已收回的應收款不進行沖帳,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帳外經營或個人占用;有無調增或調減應收賬款數額,多提或少提壞賬準備金的問題。另外,對異常的往來單位、金額、以及賬齡比較長的情況更要逐筆查清和核對。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陳老師指出因相關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未具體明確化,故解決爭議的關鍵問題是如何準確理解“確實無法償付”。故“應付帳款”長期掛帳的納稅爭議問題規避的方法就是陳述和申辯。“確實無法償付”的事實認定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需要具備一定的事實證據證明,而相關的事實就具體的調查來說,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稅務稽查認定的“事實”多是“長期掛帳”、“債權人失蹤或死亡”和“企業倒閉或破產”,但這樣的認定多數是經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長期”究竟是多數年?債權人失蹤或死亡后,還有沒有法定繼承人?企業如果倒閉或破產,但其原股東的追償權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確否定。而且,稅務稽查是行政執法,負有舉證義務,如此的“調查”確實挺有難度的。如果是“長期掛帳”,最好是要求相關的債權人每年底發來一個“還款計劃”。
納稅調整不要忘記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納稅人未申報,有規可循;稅務局要處罰,有法可依。同樣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下操作,為何其處理的結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
2007年12月份,A企業向B企業銷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并開具了普通發票,但貨款未收取。A企業在銷售時已知B企業資金周轉發生暫時困難,難以及時支付貨款,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B企業長期以來建立的商業關系,A企業將商品銷售給了B企業。該批商品已經發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貨款仍未到帳。
A企業依據新準則“謹慎原則”和新會計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時未申報納稅,意在延期而非隱瞞,但當地稅務局檢查發現時,卻要堅持依法按故意偷稅論處。案例中因為新準則和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了差異,故而產生了納稅爭議。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征管法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所以,本案的稅務處理是正確的。案例中,納稅人由于購貨方資金周轉存在暫時困難,因而A企業在貨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確定性。根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A企業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
為此,A企業將已發出的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科目似乎正確,但卻忘記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和相關的納稅調整,同時,更忽視了稅法的嚴肅性——任何與稅法無據的延期納稅,都有可能以隱瞞偷稅論處。
應對這樣的問題,陳老師強調,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及時申報納稅,并注意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和相關的納稅調整。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應對,將所謂“隱瞞”收入的“偷稅”演變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納稅”。
課程上,陳老師還對財務人員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來保護自己以及企業、新《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變化分析及填報示范等問題進行了現場指導。
作者:楊珍 盤和林 來源:中國管理傳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