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從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企業施行。該準則要求將債務人清償金額低于原債務價值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2001年修訂后的準則規定,實際清償金額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2006年財政部對該準則再次進行了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稱新準則)。新準則擴大了債務重組范圍: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改變了會計處理,將債務重組損益由計入資本公積改為直接計入營業外收支。債務重組準則的多次修訂,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對經濟事項影響很大,產生一系列經濟后果,并且準則制定者與上市公司之間充滿了博弈。
在新準則執行一年多來,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產生了一些經濟后果:對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已經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并且可能會引發相關部門修訂債務重組收益會計處理,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一、新準則推動了債務重組
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出于國際趨同的考慮,突出資產負債觀,淡化損益表觀,將制定目標定位于國際通行的真實、公允地反映資產價值,不再以防止利潤造假為首要制訂目標,不刻意規避確認利得。新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當獲得了部分或是全部債務的豁免,其收益將計入營業外收入,反映到利潤表中。將債務重組收益全額記入當期損益,給上市公司帶來了很大的利潤調節的空間,極大推動了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許多處于財務困境中的ST及*ST類公司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實現了賬面上的“扭虧為盈”。
2007年年報顯示,1570家上市公司中,316家上市公司發生了債務重組。因債務重組產生的營業外收支凈額為130.04億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凈利潤的1.29%,其中,229家上市公司作為債務人獲得了債務重組收益133.00億元,82家上市公司作為債權人因讓步產生債務重組損失2.96億元。
滬深股市共有178家*ST、ST公司,其中80家公司運用了債務重組收益來調節利潤,由此可見,新準則對*ST、ST公司的影響較大,這些公司基本依靠債務重組收益扭虧為盈。在滬深股市中,債務重組收益超過1億元的,共有22家,其中,*ST公司17家,ST公司4家。面臨退市的*ST公司利用債務重組收益來調節利潤的強烈欲望,可見一斑。
在這21家公司中,營業利潤是正的只有2家,19家是負的,而21家公司的利潤總額都是正的。也就是說,這21家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經營利潤為負的,可謂經營慘淡。債務重組給了他們起死回生的契機,通過債務重組收益等非經常性損益項目調節利潤,使得公司改變了被動的局面。
二、引發債務重組收益計量的思考
《企業會計準則》堅持原則導向,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準則規定做出職業判斷。在實際執行中,少數公司在職業判斷方面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導致會計信息不夠客觀公允。如,部分公司在債務重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采用同類資產活躍市場報價、類似資產活躍市場報價和估值技術等確定公允價值,同一交易事項,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應當相同。但在實際執行中,對于同一交易事項,有的按照活躍市場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的按照交易雙方協議價格確定公允價值,有的按照評估價格確定公允價值,從而影響了公允價值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從前面的分析來看,新準則之所以能夠推動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不僅是因為債務重組收益被確認為當期損益,更重要的是因為它被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無論金額大小。換言之,債務重組收益的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給予了債務重組雙重推動力。
對于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已經是上市公司監管的一個難點,在債務重組收益的會計處理上,如何反映債務重組的經濟實質?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以下思路進行:
第一,在會計確認這一環節上,堅持新準則的處理方式,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記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第二,在會計計量這一環節上,按照不同情況分別進行,不能一概而論地全額記入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賬戶。金額較小的債務重組收益,全額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賬戶;金額較大的債務重組收益,暫時計入“資本公積”賬戶,然后分期從“資本公積”賬戶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前者雖然會對債務人當期的利潤產生影響,但金額不大,債務人操縱利潤的程度較小;后者既可以避免債務人不同會計期間的利潤因債務重組而產生大幅度波動,又減少了債務人利用債務重組調節利潤的力度。
三、引致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2007年度上市公司債務重組除了公司為了“扭虧為盈”的原因外,無論是投資者、監管部門,還是上市公司仍然在心理上沒有突破“損益表觀”這道馬奇諾防線。盡管新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實現趨同,以資產負債觀為核心,但是當前投資者的投資理念仍是以損益表為核心,以市盈率和凈利潤增減變動為決策依據,監管層的監管理念仍以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為監管指標。這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偏離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倡導的資產負債觀理念,而且,相當長時期內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強烈的利潤操縱動機。所以,*ST、ST公司利用債務重組收益來進行數字扭虧,證券監管部門必須對新準則下預留的利潤操縱空間高度重視。
部分上市公司對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仍停留于形式,這一點反映在公允價值的運用仍缺乏科學、合理的操作指南。例如,以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時,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部分公司債務重組收益的金額大小如何判斷以及分期期限如何確定,要根據債務重組業務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應適時對新準則指南做出修正或對新準則做出解釋,以指導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如,在債務重組收益金額大小的判斷上,可以參照債務重組收益本身的金額,也可以參照債務重組收益與其它部分財務指標(如當期的利潤總額、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比較形成的比率,來劃定是否分期計量的界限。在分期計量時,可以根據債務重組業務的實質和對債務人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期限的長短和每期需要計量的債務重組收益。
財政部會計司在2007年7月公布的《關于我國上市公司2007年執行新會計準則情況的分析報告》指出:“少數上市公司披露了債務重組過程中公允價值的取得方式。個別公司債務重組利得較大,值得關注”。
所以,無論是會計準則及其指南的制定者,還是上市公司的監管者,都應對2006年以來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經濟實質及其經濟后果進行分析,對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和監管政策進行適時的調整,減少利用債務重組操作利潤的空間。
作者:史玉光 單位: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學院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