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顧網博客: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 孫德申律師) 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開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越來越多,相應地公司糾紛也隨之增加。其中股東如何確認是其中發生較多的一類糾紛。 有這樣一個案例:甲乙丙三人各出資20萬元要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三人先在銀行開設了臨時帳戶。三人將各自的出資在存入該臨時帳戶,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出具了資驗報告,證實三人已經足額繳納了出資。驗資后,公司設立之前,甲將其出資的20萬元取出。公司設立后,張某向公司出資20萬元,與乙丙三人共同經營。經營一年后,公司效益很好,甲要求公司承認其股東地位,公司不同意,甲以驗資報告為依據起訴公司,主張自己在公司擁有20萬元股權。甲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要明確何為股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即股東的權利(股東權), 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是股東對公司的權利,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的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行使權利。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如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其次,要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如何形成的?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發生股權爭議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要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如何形成的?必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過程有所了解!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過程是:預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要使用的公司名稱,然后,開設臨時公司帳戶,各個股東將自己認繳的出資存入公司的臨時帳戶。如果公司設立成功,存入公司臨時帳戶的股東的資金轉入公司的基本帳戶。公司設立后收到股東的出資后給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對公司實際出資的證明。這樣,股東的出資就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對其向公司的出資喪失了所有權,而取得了股權。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設立,股東向臨時帳戶存入的現金,憑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未能設立的證明,才可以取出該部分資金。 從上述公司的設立過程可知,股東只有對公司實際出資才能形成股權。實際出資是指股東的出資到達公司的基本帳戶,如果是以實物出資的,實物的所有權由股東所有變為公司所有。股東的財產形成公司的法人財產。股東憑其對公司的出資而享有股權。 第三、判斷股權是否存在的標準。 結合前面的論述可知,股權是股東對公司實際出資而形成的權利。是否為公司的股東并對公司擁有股權的唯一標準。 與之相關的是確認股權的證據。確認股權的證據有以下三個不同層次的證據:即源泉證據、效力證據和對抗證據。 源泉證據也稱基礎證據,是指證明股東取得股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證據一分為二:(1)股東原始取得股權的出資證明書;(2)繼受取得股權的證據,包括股權轉讓合同、贈與合同、遺囑、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共有財產分割協議等。此類證據是證明股東資格的基礎證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持此證據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確認其為公司股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效力證據主要指公司備置的股東名冊。由于股權的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請求權的相對性色彩,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確認具有推定的證明力。未載入股東名冊、但具有其他源泉證據的股東可以對公司主張股權! 對抗證據主要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案的章程等登記文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 第四、僅僅憑驗資報告不能證實股權的歸屬。 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只是審驗股東是否向為設立公司而開設的臨時帳戶存入的資金,至于這部分資金是否在公司設立之后轉入公司的基本帳戶,在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報告中是不顯示的。 本案中的甲雖然為公司的設立而出資到為公司的設立而開設的臨時帳戶,但甲所繳到臨時帳戶中的用于開設公司的資金沒有進入了公司的基本帳戶,沒有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因而就沒有取得股權。 因此,憑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報告不能證明股東的出資已經到了公司,即公司實際收到了股東的出資。也基于此,在認定股權的眾多證據中公司設立時的驗資報告不能證明股權是否存在。 結論:甲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ê幽暇└勐蓭熓聞账O德申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