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西方的法是顯性的,具體而固定,我們的法就是隱性的,有原則卻必須適時制宜。
一般人比較中西管理的異同,通常都認定西方管理重法治,而中國式管理人治的氛圍十分濃厚。我們為了順應大家的看法,雖然不同意這種論調,卻也十分委屈地承認西方管理法治大于人治,中國式管理則是人治大于法治。現在,我們打算更進一步,說明西方管理是人治,中國式管理才是法治。
法律是西方文化的三大支柱之一,他們對于合法程序(dueprocess)和證據確立(sufficientevidence)十分重視。嫌疑犯的逮捕過程,必須遵循合法的程序,缺乏充分的證據,也可以被判無罪。凡事依法而行,所以稱為法治。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說得好,“法律是不受情欲影響的理智”。現代管理者也強調有法必須依,似乎依法辦事,才是理智的管理。
問題是,法律由人訂立,這些訂立法律的人難道沒有情欲?以美國為例,大多數美國兒童長大以后,喜歡當醫生、做老師、自行創業或者成為運動名將,很少人愿意進入法律界。因為既不安定,又十分艱難。只有猶太裔的美國人,從小就立定志向,再辛苦也要考取法律系,將來擔任法官、律師,可以控制美國。這種欲望使得他們從小就和一般兒童不一樣,這難道還不夠強烈嗎?美國的兩大政黨,其中有一黨比較偏向富有的人民,盡管所推出的候選人不盡人意,大家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閉著眼睛也要把票投給他。這樣的依法行事,果真沒有情欲,夠理智嗎?
何況美國的法律,有一條總則是“少數服從多數”。請問按照人們的聰明才智來區分,少數人比較高還是多數人比較高?少數才智比較高的人反而應該服從多數糊里糊涂的人,這樣算得上理智嗎?
我們完全沒有輕視法治、反對依法辦事的意思。我們只是依據事實指出,法離不開人。立法或執法都需要人來完成,而只要是人,便具有或多或少的情欲,并不完全理智。實際上,全世界都由少數人立法,多數人來接受;少數人執法,多數人抱怨。這樣的管理,合乎人性嗎?依法辦事,是不是相當不負責任呢?
管理當然需要制度,國家也不能沒有法律。但是,制度必然僵化,只能管到例行,卻無法處理例外的事宜。法律如果合理,大家當然應該遵從。如果不能切合時空的變遷,而顯得不合情理,是不是也應該與時俱進,做出合理的修訂?何況西方國家,法律一經訂立,執行的人便可以依法辦理。殊不知執行的人不同,解釋法令的方式和內容也不一樣,是不是又偏向人治呢?
外國人進入美國,立刻發現美國總統并不重要,由誰來當根本無所謂。最重要的人竟然是通關口那位手持印章的關員。因為他們的規定每年都變,也不清楚這一次又有什么新花樣?美國最常夸耀的是人權,但是對外國人的人權,并不十分重視,往往通過人權來要挾他們,換取自己想要的東西,實在不夠理智。
英國為了吸引觀光客多買物品,有一條規定:凡是攜帶到國外的,可以在離境時憑票據退稅。法雖然只有一種,但由于執法的人不同,出現了很多種退稅形式。有人務必看到所購的物品才肯蓋章退稅,如果物品放在行李箱托運走了,很可能聽到這樣的說法:“沒有我的蓋章,誰也別想退稅。”果真有一夫當關,萬人莫敵的氣慨。下一次真的把所購物品集中在手推車里,遇到的執行者卻看也不看,順手便把章蓋好。好像是白忙一場,讓人哭笑不得。有時候執行人員還跑到通關的關卡前面,根本不在乎退稅之后的物品有沒有被攜帶離境。我們可以說,這是執行人員良莠不齊,和法令規定沒有關系。但我們也應該想想,執行人員總歸是良莠不齊的,到底有什么辦法可以防止或改善?有些人口中依法,執行起來卻完全走了樣?是不是還要依法來加以規范?行不行得通呢?
按理說,法律應該是全體成員的智慧和經驗凝聚而成的結晶。實際上,想這樣做也很難實現,就算全體表決也是有人認真,有人毫不在乎。有人知道這是怎么一回事,有人則完全不知,這恐怕是全世界共有的現象。少數人掌控全局,卻永遠標榜少數服從多數。西方以法治之名來掩護人治的事實,似乎是一貫的策略。
中華文化以道德為基礎,我們從小就重視人倫、榮辱與共、休戚相關、愛惜名譽,并且以光宗耀祖為自己的重大義務。對于權利的要求,不如西方那么熱衷。只知道依法辦事的人,大多不近人情。在中國社會,不近人情的人大概不會受到歡迎,屬于不仁的小人。
我們的法,由于人倫的差別,大多是相對的。譬如對父母要“孝”,對長上要“忠”,對部屬要“惠”,對子女要“慈”。不像西方的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如果說西方的法是顯性的,具體而固定,我們的法就是隱性的,有原則卻必須適時制宜。家有家法,各種團體都有一套嚴密的規定。但是,看起來都和西方具有戒律性的法令不一樣,好像沒有法一樣。
有法中無法,無法中有法。看起來有法,卻很像根本沒有法。因為許多東西已經從小養成習慣,變成自己的一部分,用不著法來約束。看起來沒有法令規定,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再任性的人也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制,這不是法又是什么?我們的思維,已經把有與無、好與壞、是與非合為一體,隨時做出全盤的考慮和合理的選擇。不幸,現代人受到西方的影響,只會用西方的觀點評量我們的法治,當然說我們偏于人治。
請問,歷史上的中國,時常發出禮教吃人的呼喊,為的是什么?便是我們雖然不強調戒律,也不高呼法治。實際上我們的禮俗,已經把大家約束得動彈不得,而且動輒得咎,令人覺得無所適從而經常陷入困境。禮俗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尚且產生如此重大的壓力,嚴密的法律為什么反而不致如此令人緊張呢?
因為法律不過是最低標準的道德水平,合法未必合乎道德要求的地方,經常存在。一個人只求不違法,就不必樣樣憑良心,使自己謹慎,甚至于到了戒慎恐懼的地步。法律為求適應多數人的情況,不可能把跨越的門檻定得太低,以免牢獄人滿為患,大家也怨聲載道。
要求自己不違法,實在是放縱了多數人。原本社會風氣,可以藉由德治而改善,卻由于強調法治而向下修正。最明顯的事實便是言論自由,造成沒有是非,而信仰自由,弄出很多邪教。以合法來掩護非法,徒然急壞了大多數的善良人士。請問工業化所衍生的各種問題,諸如溫室效應、酸雨、臭氧、水及空氣污染,難道不是法治的國家所造成的?1997年,聯合國為了解決地球暖化的問題,促使成員國商訂《京都議定書》,希望據此限制富有的工業國削減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量,美國總統布什竟然宣布不予支持。可見立法并不困難,要真正有效地實施,才是不容易的事情。
1989年,巴黎召開“世界宗教與人權”研討會,神學家孔漢思以“沒有宗教之間的和平就沒有世界和平”為題發表演講,指出每一個宗教都應該自我檢討,找出自己的不是,才有資格去批評其他的宗教。他希望能夠找到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倫理道德標準,商訂出一些萬國可以共同遵守的律令。1993年,美國芝加哥舉行世界宗教會議,120位不同宗教的代表,簽署了一份《世界倫理宣言》。然而,一直到現在仍然無法獲得普遍的認同。因為各地區有不同的文化,不可能憑一份宣言,便把不相同的理念完全抹煞掉。
21世紀由西方主導的價值取向,21世紀已經開始重新加以檢討。可見法治必須秉持與時俱進的精神,適時做出合理的調整。中國式管理便是看出這種法治的局限性,把它提升為合理化,以符合“有理走遍天下”的普遍性。實際上合理必先合法,只有在法定范圍內才能夠衡情論理,然后找出合理點。若是逾越法定的范圍,已經是違法,怎么可能合理呢?
法外施恩是特例,不能當做常則來看。法內施恩才是合理化的正常措施,此時的“法”為“經”,而“施恩”為“權變”的彈性運用,合乎“持經達變”的精神。我們不能夠由于使用日久,已經遭受扭曲,而誤解原先的用意。法是做人做事的基礎,也是管理所依據的制度。可以說是把管理理論付諸實施,變成實際的橋梁。
西方人的“法”是顯性的,一切依法辦理,看起來好像法在治理,大家稱為法治。我們的“法”則是隱性的,通常放在腹中不從嘴巴說出來,以免“談法傷感情”。實際上我們思慮問題時,先想“法”的依據。只是我們說話或有所舉措時,喜歡先從“情”入手,因此容易誤解,認為我們是人治而非法治。
(作者:曾仕強 來源:《培訓》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