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試行)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二OO七年三月
前言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占商業企業總數的99%以上,營業額占80%以上,擔負著廣大民眾生活供應、安排就業再就業、繁榮活躍市場的重任。為促進我國中小商業企業的健康成長,樹立群體信用形象,打造好信用管理基礎,更好地發揮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獨有的作用,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的關于建立我國社會信用制度的方針和“十一五”發展綱要提出的企業信用評價要依據的記錄重點以及中小商業企業的特點而制定的。同時吸收國際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管理的經驗,盡量使標準更適合我國中小商業企業的實際,突出其有用性。
本標準對信用采用了廣義的定義,但側重強調的是企業在交換過程中的商務活動信用;強調了中小商業企業經理人的信用;強調了與商務活動相關的企業資質、納稅、信貸、履約、商品質量、服務和對員工的信用等方面的重點。
本標準由《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和《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兩部分組成,由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人:姜明、孔慶泰、王民、何紅、任興磊、秦緒松。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
1.總則
本標準對中小商業企業的范圍進行了界定;規定了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采用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依據和劃分;規定了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2.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經營的中小商業企業,包括供應(制造)商、零售商和服務商。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信用
指本標準適用范圍內的中小商業企業在經營(生產)管理過程中,依據法規和約定履行義務的意識、能力、條件和行為結果所取得的信任。
3.2商務信用
中小商業企業在經營(生產)活動中與交換相關的信用行為。
3.3守信
中小商業企業依照法規信守承諾、履行約定的行為。
3.4失信
即信用的失缺。指中小商業企業不遵守法規、不信守承諾、不履 行約定的行為。
3.5經理人信用
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個人的信用行為。
3.6供應(制造)商
指既從事商品制造又直接面向市場銷售年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億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專門從事商品批發、代理,年營業額1.5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500人以下的流通企業;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的建筑企業。
3.7零售商
指直接面向消費者專門從事商品的零售,年銷售額1.5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500人以下的流通企業。
3.8服務商
指利用一定場所、設備、工具和經營方式,通過服務性勞動為消費者提供具有特定使用價值和技術等服務商品,年營業額1.5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800人以下的住宿和餐飲等服務性企業;年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的交通運輸業;年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的郵政業企業。
3.9相關方
指與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或對其信用狀況有直接影響的組織、企業或自然人。
3.10信用等級
評價機構依據標準對中小商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標識符號。
4.中小商業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劃分
4.1根據中小商業企業實際,將評價結果分為A、AA、AAA和B、C五個等級。AAA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很好;AA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好;A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較好;B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一般;C級表示企業信用等級較差。對每個對應的信用級別用“+”、“-”號微調,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級。
4.2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以百分制確定等級級別。其中AAA級95分以上;AA級90分-94分;A級80分-89分;B級70分-79分;C級70分以下。
4.3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內容依據附錄(標準性附錄)A、B、C規定的項目進行。
4.4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計分原則
在評價附錄中按照權重,分8項內容確定了每項的總分,在每個大項中又分若干小項確定了具體計分值。凡符合評價內容項目要求的記滿分;不符合要求有信用缺失行為的分別不同情況扣減分數。
4.5信用失缺項目減分原則
1)一般信用失缺每項目扣減0.1-0.5分。是指受到個別消費者投訴或接到相關方一次口頭或書面反映,能自查自糾對方得到滿意答復的失信行為。
2)比較嚴重的信用失缺相應項目分數扣減50%。是指企業受到多個消費者投訴或接到相關方多次口頭或書面警告,但最終仍能自查自糾并得到滿意處理的失信行為。
3)嚴重信用失缺相應項目不記分。是指企業受到多個消費者多次投訴或相關方多次警告,在有關方面監督下檢查糾正的失信行為。
4)特別嚴重的信用失缺,一經查出,即取消本次信用等級評價。是指企業由于受到民事、刑事處罰或政府部門公開通報批評的失信行為。
5、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名稱、證書和標牌
5.1評價名稱為“企業信用評價XXX級信用企業”。
5.2評價結果公布后發給由整規辦和國資委統一設計、編號的證書和標牌。
5.3證書和標牌署名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5.4評價結果有效期3年,每年年檢,三年后重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