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稅務師事務所接到了一位客戶的咨詢電話。
這位客戶告訴稅務師,2008年他的企業對部分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器設備進行了正常的報廢清理,其中有的是由于設備達到了使用年限,有的是由于設備超過了使用年限。在清理過程中,企業發生了10萬元的資產清理損失,由于相關資料傳遞不及時,在2008年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沒有統計這塊損失,多繳了稅款。現在2008年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雖然已經過了,但由于這些是真實發生的損失,企業能不能在2009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予以補扣?在得知這位客戶的情況后,稅務師為他解釋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按照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同時,稅務師還提醒這位客戶,國稅發〔2009〕88號文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所以該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損失必須在2008年扣除,不能在2009年補扣。
不過,這位企業納稅人的稅收權益并沒有損失,還有補救的措施。這是因為,國稅發〔2009〕88號文規定,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所以,針對上述情況,這位企業的納稅人應及時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反映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在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后,在損失實際發生的2008年追補確認,并調整2008年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計算多繳稅額。
關于退稅或抵頂稅款,稅務師告訴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該企業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沒有超過3年,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而納稅人也應當同時關注退稅和抵稅的相關程序規定,了解多繳稅款的利息計算方法,查閱是否有欠繳稅款,如果有欠稅的,應當先抵繳欠稅,如果抵扣后有余額的,稅務機關將在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來源:財務顧問網 |